广东省清远市制定了《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我市城市建设工作的全面推进,建筑垃圾产生量逐年增长,建筑垃圾处置需求不断增加,管理工作难度日益加大,各类矛盾较为突出,特别是施工工地建筑渣土作业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建筑垃圾运输中产生的道路污染、扬尘污染,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和堆放中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大气治理和环境治理成效。上述问题的存在,亟需建立相关制度予以规范。佛山市、韶关市结合当地实际出台了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操作性强,使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污染环境的现象明显好转。因此,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清远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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