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废物定义
在法律上定义危险废物是任何危险废物管理体系的必然要求,精确定义危险废物是极其困难的,每个国家的危险废物定义体系使用的方法和包含的危险废物的种类都是不同的,绝大多数国家使用和美国类似的方法进行定义:包含技术指标和一系列清单,其中包括特殊类型的危险废物清单、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过程清单和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物质清单。在一些案例中,用这些清单中的一种或几种指标来来判断是否是危险废物,在另外的案例中采用每种物质的浓度水平或其他指示性指标进行判断。

为了实施有效的管理目的,要求制定一种废物清单或者废物名录,许多国家做了大量工作来建立该废物名录。欧盟(EU)1994年出版了危险废物名录,绝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一直在发展本国的废物分类体系,这些体系有其共同的特征,但是在具体细节上又有区别。
在危险废物定义时,明确从控制系统中排除哪些废物类别是十分重要的,排除的原因一般是因为产生量太小或者是因为政治或实施困难度太大:家庭危险废物在所有国家都被排除在危险废物控制系统之外;小剂量生产者往往被排除在危险废物控制系统之外,比如美国1984年前月产量小于1000kg的生产者被排除在外,后来实施的更低的限制为每月100kg。
2 危险废物储存,处理和处置许可
所有发达国家都要求危险废物储存、处理和处置(TSD)企业获取许可或执照,但要求不同。在美国,工业危险废物可以储存90天而不用危险废物储存许可,但是在英国该期限则为28天。美国的TSD许可通过严格的限制和惩罚机制来推动,而欧洲国家的TSD则比较“合作”,比如法国向TSD企业提供补助以鼓励其使用更好的处理处置方法和设施,比利时则实施零税收。各国还在不断加强对危废处理处置企业的管理、监督和运营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3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方案和设施的提供

多数国家对危险废物采用的处置方案在法规中进行了规定,比如澳大利亚和德国危废处置方法在技术标准中进行了推荐,但不是强制性的。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提供者不尽相同,丹麦、芬兰和德国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由州政府提供,中央政府、地方社区和企业界联合投资;而法国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则完全由私有部门提供,但是政府在吸引投资方面提供财政支持;只有英国和美国的设施完全依赖于私有部门。
原标题:危险废物管理2-危险废物的定义和处理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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