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修订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12月26日在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是宁波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法规,自200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次修订,适应了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不清、操作不便等问题。该法规此次修订的最大特点,就是“紧扣问题,贴近民生”,提出了破解难题的方案,有助于宁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
法规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职责。第三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环境污染防治问责制度。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执行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环境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或者对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不力,以及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对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汽车冒黑烟等社会生活中的环境污染,与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修订后的法规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夜间10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除外。在中考、高考期间,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装修活动时间和区域作出限制性规定,并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音响器材。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法规还对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