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与驻厅纪检监察组联合印发了《关于关于进一步激励生态环保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容错免责的实施意见(试行)》,划定了为攻坚克难大胆探索而出现失误、客观原因致使自定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等12种免责情形,避免环保干部“流血流汗又流泪”。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全国范围内,这是第一份专门针对环保干部的容错免责意见。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环保干部使命重大、任务艰巨。特别是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启动以来,一大批积淀已久的问题得到了迅速整改。但同时,环保问责异化成问责环保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意见》逐条列明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12种具体情形,如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决策部署中,为推动发展、攻坚克难,主动解决问题而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错误;在实施重要规划、落实污染防治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督察整改过程中,因自我加压、提高标准,客观原因致使自定目标任务未能完成等,为环保干部改革创新、担当作为系上了“安全带”。
此外,《意见》也明确了6种不得以容错免责为由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的情形,严防容错免责成为干部违纪违法的“保护伞”。
按照《意见》规定,启动和进行容错免责认定工作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党组统一领导,厅机关党委(纪委)、人事处负责承办,驻厅纪检监察组负责对容错免责工作进行监督。容错免责认定按照申请、调查、认定、反馈、备案等5项程序办理。承办部门应允许申请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据实申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诉意见;单位或个人认为厅机关党委(纪委)应当受理容错免责申请而未予受理的,可向驻厅纪检监察组进行申诉,切实保护干部合法权益。《意见》还对容错免责结果的运用进行了规定,通过4个“不受影响”和1个“酌情或从轻或减轻处分”,让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单位或个人真正享受到政策带来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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