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范围
申请内容:申请领取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范围及申请条件: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五条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主席令第57号修改)第五十七条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 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0号公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正)第二十二条 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办理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全部条款。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内容可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州(市)环境保护局、县(市、区)环境保护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构,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
1.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危险废物收集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
2.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州(市)级环境保护局审批颁发。
3.其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审批颁发。
(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类别和范围
1.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2.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核准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按照首次(重新)申请领取、到期换证和变更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种类型,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不能提供予以许可条件的申请材料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情形。
五、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六、申请材料
(一)首次(重新)申请领取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目录





注:申请材料所需相关文书、表单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下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4工作日。
八、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省级办理流程
(一)首次(重新)申请办理流程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申请单位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一楼政务大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初审,做出收件或不收件的决定,对收件的完整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登记;不予收件的,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和理由。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予以正式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窗口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一楼政务大厅;交通方式:可乘坐第24路,78路,A9路,K15路,Z3路,Z4路,C143路,196路公交车到达。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2.专家技术评审及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和整改验收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参与技术评审和现场核查。专家组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环境保护局以及申请单位提交技术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申请单位对照技术评审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照整改事项逐一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州(市)环境保护局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报送申请单位完成整改的情况报告。
专家组根据州(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颁发许可证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议颁发许可证的意见,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
3.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专家组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审批并退回全套资料。
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办理结果:自作出决定之日起,拟审批结果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对予以审批许可的,印发审批公文并制作“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对不予审批许可的,说明理由并下发《不予行政许可通知》。审批结果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公开。
送达方式:申请人直接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领取,或依申请人申请通过快递方式送达。
(二)到期换证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到期换证相关事宜。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程序。
2.现场核查:(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整改和整改验收时间,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组对申请单位及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单位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环境保护局参与现场核查。核查组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所在地州(市)、县(区、市)环境保护局以及申请单位提交现场核查意见。申请单位对照现场核查意见提出的整改事项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对照整改事项逐一验收。通过验收的,由州(市)环境保护局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报送申请单位完成整改的情况报告。
核查组根据州(市)环境保护局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向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换发许可证或不予换发许可证的意见和建议。对建议换发许可证的意见,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
3.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查程序。
4.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三)变更办理流程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1.形式审查(5个工作日内,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程序。
2.行政审查(14个工作日)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政审查程序。
3.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同“首次(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十、州(市)、县(区、市)办理流程
由州(市)、县(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分级审批权限,参照省级审批办理流程,细化本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办理流程。
十一、许可服务
(一)咨询
1.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
(2)电话咨询。电话号码:辐射类(0871)64123086,非辐射类(0871)64103332;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及调休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网络咨询。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4)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审批处;通讯地址: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邮政编码:650208。
2.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当场回复;通过网络咨询的,15个工作日内在网络上回复。
(二)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查询审批事项办理进程。
(三)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110室信访办。
电话投诉:(0871)64145230。
网上投诉: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网址:http://zwfw.yn.gov.cn)。
信函投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1002号)一楼政务大厅110室信访办,邮政编码:650208。
(四)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审批决定之日起,在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办事流程
2.相关文书及表单资料


附件2
相关文书及表单资料
附一、有关申请材料清单
一、首次(重新)申请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
(一)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环境工程或者化工、冶金、分析测试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2.技术人员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
3.技术人员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二)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2.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的复印件。
3.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三)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包装工具照片或图样及文字说明。
2.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设备的照片、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施工报告等。
3.贮存设施、设备经环保、卫生、消防安全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贮存设施的名称、贮存能力、数量、贮存危险废物的种类、其他技术参数。
(四)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关于选址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的材料。
3.厂区平面布置图(应绘出:设施法定边界;进货和出货装置的地点;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贮存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事故应急池、雨水收集池的位置、排污口位置、地下水监测井的位置等)。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确保有足够道路空间,以保障在紧急状态下,相关的救援人员、消防、泄漏控制、去污设备通行无阻。
4.处置设施、设备,以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文件及文字说明。
对于填埋设施,应当提供有关施工质量保证书、施工和监理情况的报告;以及地下水监测井设计方案的依据(如地下水的流向和速率等)。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复印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的复印件。
6.现有设施最近一年内的监督性监测报告的复印件。提供企业自行监测报告的,应当提供关于其符合相关监测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7.现有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论证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关于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温度、烟气停留时间、燃烧效率、焚毁去除率、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等)、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等的证明材料。
如为证明焚烧炉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温度大于1100℃要求,应当提供焚烧炉的设计温度、实际运行温度(对已运行设施)、耐火材料的规格(如能够耐受的温度范围);并书面解释焚烧过程如何达到要求的温度。书面解释如何控制氧气浓度使之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关于焚烧炉出口烟气中的氧气含量应为6%-10%(干气)的要求。书面解释如何在最大气体流量时达到负压(计算公式),并提供有关抽风机额定流量及压降的数据。
8.新建危险废物焚烧炉,应提供试焚烧方案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以及试焚烧结果的报告。
9.分析实验仪器的名称、照片或图纸、文字说明、用途以及所能分析和监测的项目。
10.有关应急装备、设施和器材的清单,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
11.经营易燃易爆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消防部门的证明材料。
12.经营剧毒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13.经营危险化学品废物的,需提供经营安全生产评估报告及备案的证明材料。
14.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和安全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详细描述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工艺及操作要求。
2.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设计能力、数量、其他技术参数。
3.危险废物预处理和处置主要设备所能预处理和处置的废物名称、类别、形态和危险特性。
(六)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废物分析方案/制度。分析废物的目的是确保持证单位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从而确保危险废物得到正确的贮存或处置。废物分析方案/制度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1)持证单位如何了解所接收的危险废物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所列危险废物相一致;(2)对各危险废物拟分析的参数/成分及理由;(3)拟采用的取样方法;(4)拟采用的分析测试方法;(5)重复测试的频率;(6)每批废物的接收标准和拒绝标准。
2.安保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厂区,特别是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区。比如:控制进入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的安全措施。如设置24小时监控系统,对进出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进行不间断监控;或在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周围设置人工或天然的障碍物(如栅栏),控制出入;在设施的入口处设置中英文标示:“危险-非授权人员不得进入”(Danger-Unauthorized Personnel Keep Out)等等。
3.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为及时纠正问题防止危害环境和人体健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针对可能导致危险废物组分泄漏到环境中,以及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的设备故障和老化,操作错误,有意或无意的危险废物溢出、泄漏等情况,以及预防、侦测或应对有关环境或人体健康威胁的重要设施和设备(如监测设备、安全及应急设备、保安设施、操作设备(如泵)等)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拟检查的问题类型及检查频率。如:对危险废物装卸区等易发生泄漏的区域是否存在泄漏,焚烧炉及附属设备(如泵、阀门、传送设施、管道)是否存在泄漏和无组织排放(可肉眼观察)等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对防火通道是否畅通,去污设备是否充足等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等等。
4.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相关设备。可参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
5.关于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特别防范措施。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特别措施,防范易燃性、反应性和不相容废物的安全风险。比如:关于确保这些废物远离火源和反应源的措施。在贮存处理易燃、反应性或不相容废物的场所设置“禁止吸烟(No Smoking)”的标识。设置隔离的吸烟区域。防止将彼此或与贮存设施或设备起剧烈反应(如起火,爆炸、释放有毒粉尘、气体或烟气)的不相容废物混合贮存的措施。
6.有关预防风险的措施(包括相关应对程序和硬件设施)。如:在危险废物装卸操作时预防风险的措施(如特殊的叉车)。防止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废水流入其他区域或环境中,以及防止雨水侵入危险废物处理区域的措施(如排水沟或阻水堤)。防止污染水源的措施。降低设备故障或断电影响的措施。防止人体不适当暴露于危险废物的措施(如防护服、呼吸器、防毒面具、防毒口罩、安全帽、防酸碱手套及长统靴等)。
7.人员培训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清晰描述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每个岗位的职责,并依此制定各个岗位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当包括针对该岗位的危险废物管理程序和应急预案的实施等。培训可分为课堂培训和现场操作培训。
应急培训应当使得受训人员能够有效地应对紧急状态。这要求受训人员熟悉:1)应急程序、应急设备、应急系统,包括使用、检查、修理和更换设施内应急及监测设备的程序;2)自动进料切断系统的主要参数;3)通讯联络或警报系统;4)火灾或爆炸的应对;5)地表水污染事件的应对等。
8.环境监测制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环境监测方案,对废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地下水等定期监测。环境监测方案应确定监测指标和频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自行监测的,还应当制定监测仪器的维护和标定方案,定期维护,标定并记录结果。
9.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
10.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
(七)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需提交关于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
2.建设用地厂区用地界限图的复印件。
3.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的复印件。
二、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材料清单
1.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到期换证申请报告。(含:申请单位基本情况;上一经营期经营情况;此次申请到期换证的申请内容,并附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如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具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证明材料、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报告,包括生产经营情况和废物分析管理、安全措施、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和制度、人员培训制度、意外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环境监测制度、新产生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发生意外突发事件或正常操作下,造成土壤等环境污染时消除污染的保障措施等8项制度落实情况。
5.上一年度定期委托性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首次申请未提交的)。
6.生产工艺、主要设备、环保设施近期照片。
7.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运营证、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和押运员证复印件;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申请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的复印件,并同时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8.危险废物转移计划、转移联单相关材料。(上一经营期转移情况汇总表,上一经营期的转移联单)
三、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清单
1.企业变更申请报告。(含申请单位持证经营基本情况、许可证变更原因、许可证变更内容、申请变更事项、联系人及方式等)
2.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变更、注销等事项的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原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涉及运输单位的需加盖运输单位公章;申请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附件: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依法履行相关义务,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保障经营安全。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标准和技术要求
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3、《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4〕15号)
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三、其他要求
1、新建、改建、扩建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设施在批准试运行期结束时,必须确保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在试运行期间,持证单位必须对实际工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向县(市、区)、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环境监察总队报告实际运行情况。
2、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
(2)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县(市、区)、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等等。
(3)定期向所在县(市、区)、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报告环境监测数据。
附: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经营规模和处置方式明细表、污染防治措施、环境监测制度、新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管理计划等。
附三
云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 请 表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制
说明:
1.申请材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件。
2.申请单位填写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可参见环境保护部网站:www.mep.gov.cn。
3.申请单位应在提示处加盖公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


二、地表水及地下水功能和监测本底
三、周围1公里范围内居民及周边土地使用情况
四、厂房面积:单位(m2)

五、设施所在地的地质结构

六、拟接收的危险废物特性分析和描述(可附页)

七、危险废物预处理工艺
1、预处理工艺流程
2、主要设备(可附页)

八、危险废物处置工艺
1、处置工艺流程
2、主要设备(可附页)
九、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