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要追责?
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方案》明确了4种追究赔偿责任情形,包括: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谁来追责?
市政府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发生生态环境损害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水务、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县(市、区)政府或机构发现需要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报赔偿权利人同意后,组织开展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随后,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委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损害鉴定与评估。
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是赔偿义务人。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者磋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赔偿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启动诉讼程序。
如何赔偿?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根据司法确认的磋商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调解协议,受损生态环境需要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自主修复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修复。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进行日常监督。修复工作完成后,赔偿义务人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效果评估,评估不达标的,应当在限定时间内继续修复直至评估达标。
如果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那么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资金要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国库。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替代修复。
原标题:阜阳市出台方案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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