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环联网  邮箱
智能模糊搜索

智能模糊搜索

仅搜索标题

《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

分类:产业市场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9年2月25日 15:38    作者:焦磊    文章来源:中国固废网

近日,《衡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这项制度将进一步解决“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问题,促进企业自觉主动治污。

据了解,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该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方案实施后,该市还将建立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制度等。

该方案提出七种情况下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显著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明显退化的;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城市园林绿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原或草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城市园林树木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