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联2017(第一期)沙龙活动绿色金融助力环保产业发展
近年来,相关政策频出,十二届全国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2015年9月份发布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我国的绿色金融体系”;“十三五”规划建议、一带一路生态文明建设中再次明确提出要发展绿色金融,无不显示国家对绿色金融的重视。绿色金融行业即将成为资本市场的下一个风口!
构建绿色金融发展体系,增加绿色金融供给,是贯彻五大发展理念和发挥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作用的重要举措。环境污染问题形成的历史周期长、影响范围广、治理资金需求量大,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难以满足环境污染治理的需求。绿色金融为破解治理难题提供了新的思路,有助于动员和激励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绿色产业,加快推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和创新。
为了更好的为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联盟会员企业贯彻绿色金融政策、对接绿色金融服务产品,增加绿色金融供给,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联盟绿色金融专委会,同时召开中国环联2017(第一期)沙龙活动—绿色金融助力环保产业发展。
一、时间地点
时间:2017年6月23日 9:00 AM—3:00 PM
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2801室
二、会议议程
上午时间
09:00 – 09:30 签 到
09:30 会议开始
主持人:高雁飞(中国环联副理事长、上海腾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副总裁)
09:40 – 09:50 中国环联理事长张益宣布联盟绿色金融专委会成立
09:50 – 10:15 主题: 环保企业在产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应用
发言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李鸣 高级信托经理
10:15 – 10:40 主题: 产业需求推动环境发展的切问近思
发言人: 上海复振科技有限公司 总经理 陈湧
10:40 – 11:05 主题: 环保企业与资本市场
发言人: 君和资本 总经理 胡雄
11:05 – 11:30 主题: 华陆环保升级转型中与资本市场的对接
发言人: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董事长 陆强
11:30 – 13:00 午餐休息及交流
下午时间
13:00 – 13:25 主题: 环保投资热下的冷思考
发言人: 复星创富集团执行总经理 戴海峰
13:25 – 13:50 主题: 垃圾协同处理整体解决方案
发言人: 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总工程师 周翔
13:50– 14:15 主题: 践行绿色租赁,助推产业成长
发言人: 富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张俊
14:15 – 14:40 主题: 废矿物油再生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发言人: 广州首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周相武
14:40 – 15:10 现场讨论环节
活动结束
三、参会人员
拟邀请商业银行代表、融资租赁公司、券商、中介机构、中国环联会员企业等。
四、参会事宜
报名时间:请参会代表于2017年6月20日前将参会回执表发至中国环联;
报名方式:电子邮件报名和微信报名;参会名额有限,报名人数上限60人,按报名顺序确定参会人员;
参会费用:本次会议不收取费用,会员企业最多2人参会。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葛岚 13764567637 ,孙真 17721128648
邮箱:gel@envirunion.com
特此通知。
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联盟
中国环联企业家俱乐部
2017年6月2日
参会回执如下:

乘车路线
线路一:地铁2号线:陆家嘴站下(6号口出)步行558米,约8分钟即到;
线路二:从上海虹桥火车站到活动现场,打车预计45分钟。

邀请企业:
中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昂丰矿机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国瑞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泽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嘉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华陆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宁波开诚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华星东方电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复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川环境修复(北京)有限公司
上海康恒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博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环境保护治理工程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连云港新江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同济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通万达锅炉有限公司
杭州市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万德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阿斯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泰欣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紫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