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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政策出台前应进行影响评估

分类:产业市场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9年3月13日 10:16    作者:周子勋    文章来源:中国固废网

钟茂初认为,应体现在生态环境政策之中的内容包括:一是监管要分类施策,切忌“一刀切”。环保监管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区分哪些领域是重点关键性领域、不区分污染的严重程度、不区分污染影响的范围、不区分关停的成本差异、不区分被监察查处到的概率,都采取同样的监管举措的话,不仅不能取得最好的监管效果,还必然影响环境治理效率,也会影响民众对于环境治理政策的认同。二是“环保”标准应当在事前依法明确确定,而不应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为企业设置各种各样的“环保”障碍。要事前严格企业环保门槛,尽可能减少事后的关停整改。三是环境治理应主要作为中长期规划目标进行中长期考核,一般不宜作为临时性的、强制性的行政任务下达。环境治理应追求长效机制,尽可能减少使用不考虑经济合理性和治理效率的短促减排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3月5日在参加他所在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而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指出,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建设,大力推动绿色发展。绿色发展是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必然要求,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根本之策。要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协同推动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教授钟茂初对记者说,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强化,密集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政策。但是由于部门地方执行政策急于求成而采取了“一刀切”和“层层加码”的举措,导致对当地民生产生不当影响。

“经济增长要兼顾生态环境影响,生态环境治理也应兼顾经济—民生影响,生态环境监管过程则应兼顾经济合理性。”钟茂初认为,现实生态环境监察和治理过程中之所以出现各种问题,根本原因还在于经济-环境利益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生态环境监管和治理的科学性还有待提升。

对此,钟茂初提出四方面建议。

第一,在强化经济政策出台前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经济项目立项前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的同时,也在生态环境政策出台前进行经济-民生影响评估,以提高生态环境政策制定的科学性、有效性。具体评估内容应包括:生态环境政策的民生可承受性、经济可行性、政策实施的短期和中长期成本-收益分析;分阶段实施的政策模拟效果分析;政策强度的政策模拟效果分析;民众对于生态环境-民生的偏好倾向的调查评估,以作出经济-民生-生态的平衡性决策。

第二,某一生态环境政策出台前,应同步进行可行性评估与不可行性评估,同步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通过这一方式,防范生态环境政策的投入产出比不高,缺乏经济合理性考量、不按客观规律办事的片面性倾向。

第三,生态环境政策不仅应针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规范,同时也应针对预期受到相关政策影响的民众利益补偿和救济途径作出明确规定,应事前完善与之适应的应对生态环境政策民生影响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生态环境政策中的监管措施应考虑经济合理性、民生影响可承受性、法规政策的有效性。

钟茂初认为,应体现在生态环境政策之中的内容包括:一是监管要分类施策,切忌“一刀切”。环保监管的资源是有限的,如果不区分哪些领域是重点关键性领域、不区分污染的严重程度、不区分污染影响的范围、不区分关停的成本差异、不区分被监察查处到的概率,都采取同样的监管举措的话,不仅不能取得最好的监管效果,还必然影响环境治理效率,也会影响民众对于环境治理政策的认同。二是“环保”标准应当在事前依法明确确定,而不应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为企业设置各种各样的“环保”障碍。要事前严格企业环保门槛,尽可能减少事后的关停整改。三是环境治理应主要作为中长期规划目标进行中长期考核,一般不宜作为临时性的、强制性的行政任务下达。环境治理应追求长效机制,尽可能减少使用不考虑经济合理性和治理效率的短促减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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