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规定》将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地表水与沉积物、土壤与地下水、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七大类事项细化为47个执业类别,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规范执业活动,为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供政策支持,着力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进一步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范围,规范执业活动。
据介绍,《规定》为规范管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提供政策支持,着力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规定》共分为八章51条,分别从污染物性质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鉴定、近岸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损害鉴定、生态系统环境损害鉴定和其他环境损害鉴定等七大类细化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分类。
同时,《规定》还对大气污染对生态系统的损害鉴定、动植物损害鉴定、一定范围内的人体健康损害、污染环境行为致土壤生态系统损害鉴定等重点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明确。
下一步,司法部将督促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严格按照《规定》核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类别,切实加强执业监管,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
全文如下: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