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城镇污水处理厂恶臭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近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为强制性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运行管理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不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锅炉、垃圾焚烧装置、沼气发电机、沼气拖动鼓风机等燃烧类设施及其他不直接用于污水、污泥收集储运或处理处置的设施。
对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征求意见稿》从排气筒、无组织排放、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其中要求排气筒所排放的氨、硫化氢、甲硫醇、非甲烷总烃、臭气等大气污染物排放允许最高排放浓度分别为5mg/m3、3mg/m3、0.5mg/m3、50mg/m3、600mg/m3。
在无组织排放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按照污染物的不同需在厂界大气污染物或厂区内设置监控点,上述提到的污染物在无组织排放时,浓度最高分别不能超过0.2mg/m3、0.01mg/m3、0.002mg/m3、1mg/m3和10mg/m3;除此之外,甲烷在厂区的最高体积浓度为0.5%。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提出产生恶臭污染物的车间和设施应采取密闭和废气收集措施,污泥及栅渣的装卸、输送、储存、处理等均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污泥运输应采取密闭措施。 同时要建立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设施检维修等台账记录,保存至少三年的相关记录。一般情况下,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低于的则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50%执行。
《征求意见稿》对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也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城镇污水处理厂要按照相关的政策标准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废气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采样监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大气污染物的采样等的采样于分析均要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的方法。厂区内甲烷的监测点位应在格栅、初沉池、污泥消化池、污泥脱水机房等位置,选择浓度最高点设置监测点位。
为保障实施效果。《征求意见稿》表示,该标准由市和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其中明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的结果或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该标准暂未确定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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