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结合当下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内在要求,并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新要求,生态环境部对2004年发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于近日发布征求意见。
《修订草案》完善了危险废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据了解,《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由六章33条修改为六章 36条。适用于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以及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修订草案》有以下几个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是危险废物利用经营活动纳入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范围。
二是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实行分级分类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的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授权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贮存设施、设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位于多个设区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是这些单位可实行豁免管理:
仅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单位,无需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免于申领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
四是将收集许可证可收集废物的类别扩大:
由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扩大到由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
五是对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持有单位贮存时间规定不超过一年。
六是加大处罚惩戒力度:
包括落实企业法人、主要责任人等人员的主体责任;增加行政处罚的可执行性,明确暂扣期间企业的违法惩戒执行依据;提高罚款额度,由原来的 1 万元到 10 万元提高到 10 万元到 200 万元。
七是对管理进行了加强和规范:
取消许可条件中对运输工具的要求;
推行网上申请受理;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该《修订草案》的具体实施日期还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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