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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明年正式施行 违规单位最高处罚50万元

分类:固废观察 > 固废处理    发布时间:2020年8月3日 10:03    作者:刘雪妮    文章来源:西安日报

30日,《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主要从规划与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减量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进行了规范。

《条例》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服务性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单位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县处理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将生活垃圾转移到其他区县集中处理的,移出地应当向接受地支付生态环境补偿费。生态环境补偿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地环境治理、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及村民、居民的环境污染补偿等。

《条例》明确,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规范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对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餐饮经营场所产生的厨余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选择具备特许经营条件的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禁止以厨余废弃食用油脂为原料加工食用油及其他食品。

源头减量方面,《条例》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餐饮、娱乐、住宿等服务性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鼓励消费者减少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鼓励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设立便民回收设施。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监督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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