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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

分类:产业市场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年8月2日 16:31    作者: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     文章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近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印发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2017年10月前完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泄露检测与修复、新疆福克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废油再生工艺等6家重点企业VOCs治理。关闭非法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喷涂行业企业,在规模以上印刷、有机化工、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新型油墨与水性漆,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强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恶臭气体排放企业环境监测监管,推进其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全文如下: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7〕14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7月13日

乌鲁木齐市2017年度环境同防同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安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自治区环保厅《关于报送乌昌石区域环境同防同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环发〔2017〕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打好生态文明改革“1+6”组合拳,建立“乌-昌-石”区域大气、水、土壤各环境要素协同保护机制,重点解决乌鲁木齐区域突出的大气污染问题,遏制水、土壤和冰川等生态环境安全中的苗头性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找准各环境要素问题边界,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发挥兵、地、军、民、企联动作用,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职责,建立乌鲁木齐区域环境保护联防联控机制,采取长效措施,确保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好转;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全市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生态系统稳定性增强,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2017年同防同治总目标

2017年乌鲁木齐市环境同防同治总目标为: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系统稳定性持续增强,绿色生产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重大进展,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在大气环境质量方面,建立有效运行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现区域同治,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下降,环境空气质量显著改善。到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力争达到68%左右。

在水环境质量方面,以饮用水安全保障、城市水环境质量改善和水磨河污染协同治理为重点,强化源头控制,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到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断面有所减少,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全市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在土壤环境质量方面,以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严控,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到2017年末,乌鲁木齐市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土壤环境状况稳中向好。

三、重点任务与措施清单

(一)大气污染防治

1.严格控制高污染项目准入

认真落实乌鲁木齐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划,分类推进区域和产业发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分区管理办法》,严把项目准入关,防范过剩和落后产能跨地区转移,全市新建项目原则采用电力、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严禁新建、扩建用煤等高污染项目。〔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

2.促进清洁生产

完成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双钱集团(新疆)昆仑轮胎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硅片事业部、新疆新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国药集团新疆制药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亚欧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昊鑫锂盐厂)、新疆双龙腐殖酸有限公司10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中、高费方案改造计划。〔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

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限值的公告》(自治区环保厅2016年第45号)要求,钢铁、石化、火电、水泥等行业和燃煤、燃气锅炉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他工业企业一律执行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严格执行无组织排放监测浓度限值和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

4.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加强对重点区域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的清理整顿,以米东化工工业园区外、石化新村、高新区(新市区)第五监狱租用地、沙依巴克区长胜大队、水磨沟区八道湾片区等小型污染企业集中区域为重点,全面开展辖区内“散、乱、污”企业清理工作,对无环保手续的立即关停,不达标的停产3个月限期整改。淘汰炼钢产能180万吨、机电产能0.5万吨、电力产能0.6万千瓦,完成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和新疆风机有限责任公司2家污染企业的搬迁。严禁新增、新建污染企业,防止关停企业死灰复燃。〔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

5.限时完成建成区燃煤供热小锅炉“清零”

制定出台燃煤小锅炉拆改补贴政策,10月前完成燃气、供热和电力设施覆盖区域内城中村、城乡结合部3万台燃煤小锅炉拆改任务。在米东区、高新区(新市区)、经开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开展“电采暖”试点工作,新增“电采暖”面积50万平方米。城市建成区内严禁新增燃煤设施。〔牵头单位:市建委;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市供热办、各相关燃气企业、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市热力总公司〕

6.推进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

制定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拆并方案,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污染企业关停退出和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减少煤炭使用量。2017年10月底前完成200家工业企业、260台燃煤锅炉拆改工作。企业擅自新建燃煤设施,一经发现立即拆除。〔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发改委、各相关燃气企业〕

7.依法从严治理燃煤电厂

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燃煤电厂,坚决实行关停措施;对稳定达标排放的热电联产机组,继续采取冬季减半发电措施。监督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红雁池电厂、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热电厂、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米东热电厂、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8.加强煤炭质量控制

严禁在清洁能源、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使用原煤,集中清理、整顿和取缔非法售煤点,对暂时无法使用集中供热、清洁能源的区域,统一设立低硫优质煤配售点,定期对配售点煤质进行检测,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行为。监督工业企业建立用煤检测报告档案,燃煤企业冬季全部使用优质煤。〔牵头单位:市煤炭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9.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控

建立全市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掌握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和区域分布特征,推进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2017年10月前完成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泄露检测与修复、新疆福克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废油再生工艺等6家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关闭非法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喷涂行业企业,在规模以上印刷、有机化工、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行业,推广使用新型油墨与水性漆,配备有机废气高效收集和回收净化设施。加强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恶臭气体排放企业环境监测监管,推进其工艺技术和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10.加大扬尘污染防治力度

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管控,增加道路洒水保洁频次,加强散装物料运输、混凝土搅拌站、堆场、料场、停车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强化煤矿与非煤矿山关停治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大气办发〔2017〕1号)要求,有效控制全市扬尘污染。〔牵头单位:市建委、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11.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加大车辆管理力度,全面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规范市政环卫车辆管理,推进市政、环卫、绿化、邮政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改造。完善道路环保分类管理,严格控制货运车辆通行区域,严防不达标外埠车辆进入。全面实施第五阶段车用燃油标准,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环检机构,确保检验数据质量。研究制定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引导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市水务局、市邮政局、市林业局(园林管理局)、市科技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乌鲁木齐水业集团、各相关燃气企业〕

12.开展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治理

对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加强管理,中心城区餐饮企业全部使用清洁能源,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排烟烟道,确保达标排放。要求大、中型宾馆、饭店开展油烟监测,未达标单位完成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改造。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气体的物质。重点加强对米东区的监管,严厉打击焚烧垃圾、秸秆等行为。〔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工商局、市食药局、市环保局〕

13.开展兵地联合执法检查

在自治区环保厅的统一协调下,积极与昌吉、石河子等周边区域共同组织开展兵地联合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采取区域互查、巡查等方式,重点整治长期超标排放、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无治理能力的排污企业,切实做到关停一批、督办一批、取缔一批。〔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14.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以乌昌石区域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系统平台为依托,结合我市预测预报系统,完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提高预警预报准确度。按照《乌鲁木齐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适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措施。(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大气污染治理综合协调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二)水污染防治

1.严格水资源保护制度

(1)控制用水总量。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按照《全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中对乌鲁木齐市提出的要求,推进总量控制与分区限额相结合双控管理,制定年度减水目标及对策措施。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其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农牧局、各区(县)政府〕

(2)严控地下水超采。开展已建机井的排查登记工作,未经批准及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生活饮用水自备水井,及再生水管网覆盖内的绿化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年底前修编完成《乌鲁木齐市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开展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实施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2017年年底前完成《柴窝堡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编制和批复,加大柴窝堡湖修复力度,确保湖区2万亩农田休耕工作正常实施。严格执行柴西、柴北两个水厂限采措施,启动“分洪补湖”建设工程;将“退耕还林”“退耕还草”与“休耕补湖”相结合,严防水土流失。〔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各区(县)政府〕

(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坚持节水优先、系统治理,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在全市河湖库全面推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库管理保护机制,尽快建立河长制,为维护河湖库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库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

2.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对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定期监测和评估,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现场核查工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水源安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结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2)依法对损毁饮用水水源地设施、标识及危害饮用水水源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

(3)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我市加油站地下油罐改造工作,摸清我市加油站地下油罐底数,梳理出无防渗池设置的单层罐加油站清单,制定改造方案,2017年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我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新、改、扩建工作,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全部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推进河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七道湾污水处理厂、虹桥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进度并于2018年建成投运,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能力满足污水增长处理需求。加快河东威立雅污水处理厂下游城北再生水厂三期建设进度,确保2018年河东威立雅污水处理厂尾水全部被接续处理。〔牵头单位: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4.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各区(县)对本辖区工业集聚区水污染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整治方案,并按计划推进落实,确保园区企业废水经预处理达标排放后全部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2017年年底前,工业集聚区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完成验收。〔牵头单位:各区(县)政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

(2)巩固取缔“十小”企业工作成果。加强对“十小”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巩固2016年取缔“十小”企业工作成果,防止已经取缔的“十小”企业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十小”企业立即进行取缔。〔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完成建城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尽快完成迎宾路泄洪渠铁路桥段污水渠黑臭水体的整治销号工作;2017年9月底前完成乌昌快速路与王家沟大桥交汇处至哈族新村段污水渠的整治销号工作。建立长效机制,确保不再产生新的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市水务局;责任单位:市建委、经开区(头屯河区)、高新区(新市区)〕

6.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2017年7月底前建立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基础信息平台,对养殖种类、数量、废弃物产生、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予以登记备案,并每年1月15日前完成更新。加快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按照农牧结合、种养平衡的原则,科学规划布局畜禽养殖,2017年年底前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县)政府〕

(三)土壤污染防治

1.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监测

按照国家环保部、自治区环保厅统一部署,结合《乌鲁木齐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核实工作。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在不同区域特别是重点区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评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

2.加强土壤污染控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限期予以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

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牵头单位:市农牧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

根据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行动计划》相关规定,逐步做好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土地分类工作,实施农用地分级管理和建设用地分类管理。〔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农牧局〕

3.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以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优先保护农用地土壤环境。对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后,开展土壤污染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

(四)生态建设保护

1.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控制生态保护红线区内活动

严格落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及《乌鲁木齐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优化城市产业发展格局,做到生态保护红线空间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底线不突破。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实施强制保护,原则上除必要的科研需要外,严禁城镇建设、工业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已经建成的无关建设项目拆除或者关闭退出;其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极重要、生态环境极敏感和极脆弱区,禁止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禁止新建露天采矿等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现有工业企业、矿山开发、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逐步减少规模,逐步退出,推动实现污染物“零排放”,提高环境质量,场地实施生态恢复。〔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

2.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重点推进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

3.实施重大生态建设保护工程

严格遵守生态红线,抓好水源地及湿地保护、重点流域整治和周边生态修复保护,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主要实施的重大生态保护工程包括:(1)加强新疆柴窝堡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与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西南及东部生态屏障区水源涵养与防风固沙能力;(2)提升红光山、雅玛里克山等地现有防护林的森林质量,进一步扩大乌鲁木齐周边生态脆弱区域的防护林工程面积;(3)加强城市湿地的保护和恢复,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备、管理规范的湿地保护网络体系;(4)对城市周边的煤矿按要求实施关停整治以及生态修复,加快推进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5)推进绕城生态带和北部荒漠生态屏障带绿化工程,促进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保护功能逐步提升。(牵头单位:市林业(园林)局;配合单位:各区(县)政府、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市水务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方案》中明确的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进行认真研究、细化、分解,确保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职责,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紧紧围绕环境质量改善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辖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形成加快工作开展的合力。牵头单位要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各项任务的整改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送市环保局。

(三)强化督查问责。市政府将对各牵头单位、各责任单位落实《方案》中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督查,及时通报督查情况,跟踪督办重点工作,确保《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对责任落实不力、未履职尽责导致环保工作滞后,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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