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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分类:产业市场 > 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17年8月9日 15:31    作者: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文章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日前,浙江省环保厅印发《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我厅组织编制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拟作为地方标准发布,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8月31日前反馈给我厅或编制单位。

联系人:省环保厅固管中心韩立,联系电话:0571-28172893;浙江省环科院(编制单位)李斐,联系电话:0571-87997190,传真:0571-87996038。

附件:1、《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2、《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7日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Guidelinesforcontaminatedsiteremediationprojectevaluation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标准主要起草人:钟重、张弛、李斐、胡正峰、冯一舰、张婧宇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

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及农业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效果评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技术规范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HJ25.1-2014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

HJ25.2-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

HJ25.3-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2.1-201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

HJ/T20-1998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HJ/T91-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66-200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55-2000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HJ493—200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地块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本标准中的地块仅限于某一地块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地下水。

3.2污染地块contaminatedsite

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或处理危险废物等活动,造成地块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对其居住和工作人群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或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地块。

3.3可接受风险水平acceptablerisklevel

参照HJ25.3-2014中关于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定义执行。

3.4原位修复in-situremediation

不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直接在地块发生污染的位置对其进行原地修复或处理

3.5异位修复ex-situremediation

移动受污染的土壤或地下水到邻近地点或其它地点其进行修复或处理。

3.6关注污染物contaminantsofconcerns

经地块调查评估后确定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污染物。

3.7目标污染物targetedcontaminants

经地块风险评估后确定需要治理修复的污染物。

3.8修复目标remedyobjectives

经地块调查评估后确定的修复目标,一般包含污染物的最高允许限值、修复区域范围、风险管控周期等。

3.9治理修复工程remediationproject

本标准中的治理修复工程分为修复工程和风险管控工程两类。其中,修复工程是指以去除污染物为主要目标,采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方法,通过降低污染物的浓度或彻底去除污染物,保障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的治理修复措施;风险管控工程是指以防止污染物对周边敏感受体产生环境风险为目标,采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方法,通过切断污染物与敏感受体的暴露途径、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等方式,消除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的治理修复措施。

3.10效果评估siteevaulation

根据治理修复工程实施后的情况,评估污染地块的现状和污染物削减、去除或风险管控的成效。

3.11白区cleanarea

本标准中的白区是指根据前期地块调查与风险评估确定无需进行治理修复的区域。

3.12最大污染深度maximumcontaminationdepth

本标准中的最大污染深度是指污染物在地下最大深度与地表的距离。

4工作程序

4.1效果评估的流程

治理修复效果评估包含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明确评估对象、范围和时间段,制定效果评估工作方案、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治理修复效果评估、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六个步骤,工作程序流程见图1。本标准根据修复类项目和风险管控类项目的特点,对两类项目在上述六个步骤的具体评估要求做了相应的区分,对于同时包含修复和风险管控的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风险管控类项目的要求执行,其修复工程效果评估可作为整体效果评估的一部分。

4.2效果评估的范围和对象

效果评估的范围为污染地块所有区域,包括需治理修复的区域和白区,效果评估的对象包括评估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等。

4.3效果评估的项目和标准

效果评估的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其中经地块调查评估确定的关注污染物为必测项目,污染物降解过程中的衍生物及工程施工过程中添加的化学药剂等可作为选测项目。

效果评估的标准为修复目标值或风险管控值,相应的数值应直接引用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或风险管控方案中的结论或根据HJ25.3-2014的规定计算获得。

4.4效果评估的时间段

4.4.1修复效果评估的时间段

4.4.1.1地下水评估及原位修复的土壤评估:应在修复完成后,且所有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方可开展效果评估。临时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热脱附产生的土壤升温效应、止水帷幕产生的地下水水位变化等。

4.4.1.2异位修复的土壤评估:对于基坑部分的效果评估,可在基坑开挖后,回填土回填之前进行评估;对于需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应在回填之前进行评估;对于不进行回填的异位处置土壤修复,可择机一次性或分批次进行评估。

4.4.2风险管控效果评估的时间段

风险管控效果评估应与风险管控工程同时开展,并且在风险管控工程实施完成且所有影响土壤与地下水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取消后,至少持续6个月的跟踪监测与效果评估,每次监测周期间隔不长于3个月。

5资料整理与现场踏勘

5.1资料整理

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效果评估机构应收集与地块污染和治理修复相关的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地块责任人、调查评估负责人、修复施工负责人、监理人员等进行沟通和访谈,明确效果评估的关键因素。效果评估机构应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识别资料的有效性,并在工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深入研究和了解。需收集的资料清单主要包括如下:

5.1.1修复类项目:

(a)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技术方案等设计文件;

(b)地块修复施工组织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记录等工程资料;

(c)地块修复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以及监理现场记录等监理资料;

(d)相关合同协议(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方案变更协议等);

(f)其它文件和图件(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5.1.2风险管控类项目:

(a)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技术方案等设计文件;

(b)地块施工期的组织方案、进度计划、现场记录等资料;

(c)地块施工期监理方案、监理报告以及监理现场记录等监理资料;

(d)地块管控期的采样方案和计划、现场记录、月度或季度风险管控报告等资料;

(f)相关合同协议(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实施方案变更协议等);

(g)其它文件和图件(地块用地规划、地块所在地环境功能区划、相关环境保护规划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5.2现场踏勘

效果评估机构应开展现场踏勘工作,了解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实施相关情况,包括核实现场状况与资料文件的相符性、治理修复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治理修复工程实施情况、风险管控期间地块及周边敏感区域现状等。

调查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参照HJ25.1-2014规定的程序和技术要求,开展现场踏勘,通过摄影、拍照、文字记录等方式,记录场地勘察情况。

6效果评估采样布点要求

6.1修复类项目

修复类项目效果评估主要针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目标污染物是否达到预期的地块修复目标值开展相应的工作,具体评估包括:污染土壤清挖效果、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效果、污染土壤原位修复效果、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效果、白区验证性调查、外运污染土壤(含修复后达标的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等。

6.1.1污染土壤清挖效果评估

评估单位应对清挖范围基坑内部和边缘的原址土进行采样,采样点位于基坑底部和侧壁,以采集土壤样品以表层样为主(0~20cm),在有必要时也可采集深层样品。

开展清挖效果评估的时间段按照4.4.1.2节中的要求执行。

6.1.1.1坑底采样布点要求

坑底表层采用网格布点的方法,采样数量不应少于表1规定的数量。网格的大小应根据基坑的大小和形状均匀布设。采样点的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地块污染状况确定。

6.1.1.2侧壁采样布点要求

修复范围侧壁在横向上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按照确定采样点数量,且不应少于表2规定的数量。当在纵向上当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米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修复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采样的第一层为表层(0~20cm),其下则每隔一定距离进行分层,分层的距离不小于1m且不大于3m。

分层后采样数量=单层的采样数量(不少于表2规定的数量)×层数。

采样点的位置应结合场地地层特征、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等情况进行确定。

6.1.2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

修复后土壤一般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建立三维网格均匀布点。对于修复效果不均匀的技术,应根据修复效果空间差异,在修薄弱点增加判断布点。对于异位修复过程中进行过均质化处理(如热脱附)的土壤,原则上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500m3。对于处理后土壤均质性较差的修复技术(如生物堆、气相抽提),原则上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不应超过200m3。

开展污染土壤异位修复效果评估的时间段按照4.4.1.2节中的要求执行。开展分批次评估的项目应具备独立分别堆放待检污染土壤和验收合格土壤的能力,否则该项目不宜采用分批次评估的方式对异位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6.1.3污染土壤原位修复效果评估

原位修复效果评估一般采用系统随机布点法,应结合场地污染特征、场地土层分布、污染物迁移特征、不同修复技术的潜在薄弱点的判断布点,然后通过钻孔方式进行分层采样,钻孔采样的技术要求应按照HJ25.2-2014中7.1.4节执行。

6.1.3.1采样点数量要求

对采用微生物修复、植物修复或自然降解等非介入性原位修复技术,采样点布设数量可直接参考表3规定的数量;对于原位热脱附、原位气相抽提、原位化学氧化、原位电动修复等介入性原位修复技术,采样数量不应少于表3规定的数量,评估单位还可根据修复技术介入方法、影响半径等技术因素结合现场实施情况,在表3规定的数量基础上适当增加采样点位数

6.1.3.2采样深度与分层采样要求

对污染层自地表开始或污染层上部土壤未进行清挖的,污染层最大污染深度即为垂向分层深度;对污染层上部土壤采用清挖方式移除的,垂向分层深度=最大污染深度-清挖深度。

对于原位修复垂向分层深度不超过3m时,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垂向分层深度大于3m时,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垂向分层采样的原则如下:

(a)污染层从地表起始,连续或非连续延伸至最大污染深度:第一层为表层土壤(0~20cm),表层以下以3m为一个垂向采样单元进行分层采样;

(b)污染层从地下某一深度起始,连续或非连续延伸至最大污染深度:第一层为污染层顶部未受污染区域(距污染层顶部距离不应少于50cm,不应超过3m),第一层以下以3m为一个垂向采样单元进行分层采样;

(c)污染层上部土壤采用清挖方式移除:参照(a)原则执行,表层土壤从清挖后的实际深度开始计算。

6.1.4污染地块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

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应涵盖地下水修复区域及其上下游,修复区域上游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区域内采样点不少于3个,修复区域下游采样点不少于2个,需增加额外地下水监测点位的项目,可参照HJ25.2-2014中6.2.2节的要求执行。对地下水进行效果评估,可利用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新增监测井位置布设在需修复的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基坑降水及地表浅层滞水的处置,属于项目二次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不宜采用本节中的方法进行评估。

6.1.5白区验证性调查

白区验证性调查应根据项目二次污染防治和修复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采样布点,重点关注污染土壤暂存区、固体废物堆放区、异位土壤修复处置区、尾水尾气处置区、运输车辆临时道路等,原则上采用判断布点法,根据场地布设情况及现场勘查情况进行布点,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网格布点法。

采样深度可参照HJ25.2-2014中6.2.1.1节的要求执行。

6.1.6外运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评估

对外运污染土壤资源化或无害化处置评估的项目,效果评估单位应对接收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并根据接受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设备运行情况、运输距离等多方面信息,综合评估外运处置的经济性、安全性和环保符合性。

接受单位未针对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效果评估单位应参照HJ2.1-2016中第6章的要求对污染土壤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和评价,根据HJ2.1-2016中第7章的要求对利用处置过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进行论证,根据HJ2.1-2016中第9章的要求提出利用处置期间和后续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

6.1.7其他事宜

6.1.7.1异味

对于涉及异味控制或消除的地块,可参考HJ/T55-2000和HJ25.2-2014中的监测方法在厂界或异味控制区域边界设置相应的大气采样点,从而对地块异味的去除效果进行评估。

6.1.7.2回填土

对于外来清洁土壤回填的项目,回填土应为自然形成、无异味的土壤,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区域内土壤,不宜作为清洁土壤进行回填:

(a)基本农田;

(b)曾经受到污染的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等;

(c)围垦滩涂形成的土地;

(d)人工回填形成的区域。

清洁土壤回填效果评估时间段参照4.4.1.2节中的要求执行,修复工程施工单位应提供回填土来源地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并对地块进行验证性监测,监测采样布点要求参照HJ25.2-2014中6.2.1.1节的要求,检测项目参照HJ25.1-2014中6.1.5节关于一般工业场地可选择的检测项目。

6.1.7.3场地内修复完成达到预期指标的污染土壤外运处置

参照6.1.6节进行评估

6.2风险管控类项目

风险管控类项目效果评估主要针对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目标污染物是否仍然对周边敏感受体产生环境风险开展相应的工作,具体评估包括:风险管控工程实施效果、风险管控区域定期监测结果、地块回顾性评估监测等。

6.2.1风险管控工程实施效果

风险管控工程的内容一般以降低目标污染物对周边敏感受体的环境风险为主要目标,主要以污染物阻隔工程为主。效果评估单位应根据风险管控技术方案确定的技术路线、参数和工程要求,对工程实施情况的符合性进行验证。

6.2.1.1物理阻隔

对通过改变特定区域土层的渗透系数实现污染物阻隔的工程(如各类隔离墙、挡墙、帷幕灌浆等),效果评估单位应通过现场试验的方式对阻隔区域实施情况进行验证。

对通过水力控制方式对污染物进行连续性或间歇性抽提实现防止污染物扩散的工程,效果评估单位应通过现场试验的方式对抽提区域上下游污染物的浓度进行测算和分析,并开展符合性验证。

6.2.1.2化学阻隔

对通过化学或生物降解方式在特定区域对污染物浓度进行削减的工程(如渗透性反应墙、生物),效果评估单位应通过现场试验的方式对污染物通过阻隔区域的速度和反应速率进行测算和分析,并开展符合性验证。

6.2.1.3其他管控方式

对于采用污染源削减或去除方式的风险管控工程,其效果评估要求参照6.1节执行。

6.2.2风险管控区域定期监测结果评估

定期监测的点位布设应根据风险管控技术方案确定的管控区域,参照HJ25.2-2014中6.5节的要求执行,地下水采样点位可利用地块环境调查、评价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原监测井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60%,新增监测井位置布设在需修复的地下水污染最严重的区域。

定期监测的项目和标准参照4.3节执行。

单次定期监测周期至少为3个月,且监测数据结果发生明显变化时,效果评估单位应在监测周期内增加采样的频次。

6.2.3地块回顾性评估

回顾性评估监测点位布原则上应沿用6.2.2节中的点位布设,监测的项目和标准参照4.3节执行。

7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7.1现场采样要求

土壤、底泥、地下水、地表水、环境空气和残余废弃物样品的采样过程涉及的采样方法、现场质量控制、采样工作的组织和现场人员防护等按照HJ25.2-2014的要求执行,具体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按照HJ/T164、HJ/T166、HJ/T91、HJ/T493、HJ/T194、HJ/T20和HJ/T298执行。

对于不含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地块进行效果评估时,质控样品中平行样的数量不得少于样品总数的5%;对于含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地块进行效果评估时,质控样品中平行样的数量不得少于样品总数的10%。

7.2实验室检测要求

效果评估检测过程选用的方法检测限应低于对应的污染物修复目标值。实验室检测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测条件、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检测限、质量控制结果等。

效果评估单位应委托具备第三方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样品分析工作。

非质控样品与平行样品的检测分析不得委托同一家单位开展。

8修复效果评估

样品采集和检测后,应分析检测数据,根据污染地块是否达到验收评估标准,判定是否达到修复目标要求。若未验收通过,应指出不达标区域,便于项目后期管理。

8.1修复类项目

根据修复效果验收评估标准,采用逐个对比法进行评估。若某点位中所有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均低于或等于评估标准时,判定该点位为合格点位;若某点位中有一种或多种目标污染物的检测值高于评估标准时,则判定该点位为不合格点位。

只有所有点位均合格,方可判定该地块达到修复效果。

8.2风险管控类项目

根据6.2.2节的结果,首先对单次定期监测周期结果采用逐个对比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标准参照8.1节执行,只有所有点位所有指标均合格,方可判定该次定期监测周期结果评估合格;累计3次定期监测周期结果评估合格后,效果评估单位可按照6.2.3节的要求开展地块回顾性评估。

回顾性评估为一次性评估,回顾性评估结果采用逐个对比法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标准参照8.1节执行,只有所有点位所有指标均合格,方可判定回顾性评估合格。如本次回顾性评估不符合要求,应根据4.1节规定的评估流程重新开展风险管控中,且下一次回顾性评估与前次回顾性评估的时间间隔不应少于6个月。

9效果评估报告编制

9.1总体要求

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全面真实地反应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按照效果评估的程序对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是否达到目标给出结论,并根据效果评估的结果,对该地块后续的安全利用或风险管控提出建议。

9.2效果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效果评估报告的内容可根据治理修复工程及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自行编写,本标准9.2节中规定的报告主要内容可供参考。

9.2.1项目及地块概况:

(1)场地基本信息(场地名称、位置等);

(2)污染地块治理修复目标及相关要求;

(3)治理修复技术方案介绍;

(4)实际治理修复过程对修复技术方案的调整及原因。

9.2.2治理修复(风险管控)工程建设概况:

(1)修复工程建设情况介绍;

(2)修复过程中主要设备情况及系统运行参数介绍(处理能力、运行时间等);

(3)修复过程中的制度管控措施介绍;

(4)实际修复工程建设中的偏差及原因。

9.2.3治理修复(风险管控)工程大事记:

(1)治理修复工程的主要事件汇总(以表格的形式,每个事件需附上时间和具体负责人的签名);

(2)治理修复过程的重要时间节点或里程碑。

9.2.4治理修复(风险管控)要求与质量控制:

(1)污染介质(土壤、地下水、废水等)的实际处理量,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样品采集与自检策略;

(2)污染介质风险管控范围,风险管控的目标与周期,定期监测计划等(风险管控类可选);

(3)污染介质清挖数量,暂存措施及场所,场地内或场地外异位处置前的预处理措施,最终填埋/消纳去向及相关证明材料;

(4)修复工程质量控制措施和质量管理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

(5)施工单位自检结果、样品自检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及相关证明材料;

(6)属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9.2.5效果评估复核与监测:

(1)效果评估工作方案;

(2)资料复核与现场踏勘情况;

(3)采样布点与监测方案;

(4)检测结果与数据分析。

9.2.6效果评估结论与建议:

(1)效果评估结论:包括污染地块效果评估总体结论、土壤修复效果评估、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可选)、定期监测结果(可选)、回顾性评估结果(可选)、白区验证性调查结果、异味修复效果评估(可选)、二次污染防治情况小结、其他事宜等;

(2)下一步工作建议:继续清理建议、修复后的风险管控措施(可选)等。

9.2.7附录:

(1)地块相关方联系信息;

(2)相关附图、附件及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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