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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基础调查(试行)

分类:产业市场 > 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30日 9:31    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基础调查(试行)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upervision of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Baseline investigation (on trial)
 
标准号:(HJ 1140—2020)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基础调查(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流程、内容、技术和方法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的本底调查与成果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 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 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9377 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标准
 
  GB/T 24255 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23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HJ 633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 710 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HJ 1144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
 
  HJ 1145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数据质量控制(试行)
 
  DZ/T 0261 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
 
  LY/T 2587 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监测站点建设技术规范
 
  NY/T 635 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
 
  SL 190 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 (国污普〔2018〕3号)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 (国环规生态〔2017〕3号)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指南(试行)》 (环办〔2014〕12号)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 (环办生态〔2017〕48号)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 (环办生态〔2019〕4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保护红线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 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 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2
 
  生态空间 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 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3.3
 
  生态功能 ecological function
 
  指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提供的惠益,通常包括产品提供、 生态调节、娱乐文化和支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通常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 生物多样性维护、洪水调蓄等类型。
 
  3.4
 
  自然保护地 protected area
 
  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 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3.5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 baseline investigation for supervision of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为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对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和 其他相关基础信息进行的调查统计。调查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调查、遥感监测、资料收集等技术手段 开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汇总。
 
  4 基本原则
 
  4.1 协调性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并积 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相关行业已有各类调查/详查的工作成果,丰富调查资料来 源渠道,提高工作效率。
 
  4.2 科学性原则
 
  遵循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严格按照本标准明确的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对生态保护红 线的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等信息,开展系统、全面的调查,并保障调查成果的 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4.3 可操作性原则
 
  在保障调查结果准确、实用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人力、物力、资金、后勤保障等条件,因地 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取调查数据源。根据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可在规定的调查内容外,根据监管需求开展补充调查。
 
  5 工作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工作流程(见图1)分为:前期准备、调查登记、质量管理、成果应用四个环节:

图 1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工作流程图
 
  6 前期准备
 
  6.1 基础资料收集
 
  调查开始前,调查单位应收集调查区域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其他专题数据等相关基础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与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的专题图件及空间数据、遥感影像、统计年鉴及各部门已有的相关权威调查监测结果,数据资料收集说明参见附录A。
 
  6.2 调查方案制定
 
  县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监管基础调查的工作流程,编制本行政区的调查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技术路线、主要任务、数据口径、责任分工、质量管理、主要成果和进度安排等。其中,涉及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结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台账数据库建设有关要求,参照GB/T 12763.9确定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路线。
 
  6.3 调查人员培训
 
  在开展调查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组织对参加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明确调查任务与调查内容,确定调查原则和工作纪律,规范调查程序和调查方法,统一调查标准和成果要求,保证调查工作进度与成果质量。
 
  7 调查登记
 
  7.1 基本状况调查
 
  7.1.1 生态保护红线分布情况
 
  对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图斑的个数,以及各生态保护红线图斑对应的地理位置、面积、主导生态功能和保护目标。
 
  数据来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成果。参照附录表B.1进行填写。
 
  7.1.2 环境质量状况
 
  对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内地表水、空气、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情况。
 
  数据来源:环境监测数据。参照附录表B.2进行填写。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实际情况或监管需求,选取针对性内容,调查环境状况的补充调查指标,参见附录C。
 
  7.1.3 管护状况
 
  对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护状况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地面积和比例、生态保护红线界桩、标识牌、专业技术人员、生态环境监测点位等管护现状情况,以及近五年生态保护红线内发生的重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
 
  数据来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成果、资料收集。参照附录表B.3进行填写。
 
  7.2 生态状况调查
 
  7.2.1 生态系统格局
 
  对县级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生态系统类型分布现状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县级行政区内生态保护红线中各类生态系统类型的面积、比例及主要分布情况等。分类体系参照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参见附录D。
 
  数据来源: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遥感解译成果。参照附录表B.4进行填写。
 
  7.2.2 生态系统质量
 
  对县级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系统质量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包括:自然生态用地面积和比例、海洋自然岸线保护情况、植被覆盖状况和生物多样性状况。
 
  数据来源: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林草、气象等部门已有调查成果、遥感监测、实地调查等。生物多样性调查所采用的资料来源应以近5年或10年的文献资料为主,辅以实地调查数据。参照附录表B.5 ~ B.7进行填写。
 
  7.2.3 生态退化状况
 
  对县级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退化状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土壤侵蚀、土地沙化、盐渍化、石漠化、其他生态退化状况等。对于天然草地分布区域,应进行草地超载率调查。
 
  土地沙化调查方法参见GB/T 24255;土壤侵蚀等级划分参见SL 190;盐渍化等级划分参见GB
 
  19388;草地超载率调查方法参见NY/T 635。
 
  数据来源:水利、生态环境、林草、农业、气象等部门已有调查成果、遥感监测、实地调查等。
 
  参照附录表B.8进行填写。
 
  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实际情况或监管需求,选取针对性内容,调查生态状况的补充调查指标,参见附录C。
 
  7.3 人类活动本底调查
 
  7.3.1 农林业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直接或间接为农、林业生产所利用的土地,包括水田、旱地、果园、茶园、商品林等,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农林业用地的中心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主要产品、年产量、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数据来源: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结果、实地调查结果。参照附录表B.9进行填写。
 
  7.3.2 畜牧养殖业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滩涂、沿海、沿江及内陆养殖经济动植物的区域,包括规模化海水养殖场、淡水养殖场、畜禽养殖场等,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养殖场的中心经纬度坐标、
 
  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相关审批手续情况、历史沿革、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数据来源: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结果、实地调查结果。参照附录表B.10进行填写。
 
  7.3.3 居民点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集聚定居地点,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点,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居民点的中心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所属行政村/街道名称、常住人口数量、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数据来源: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结果、实地调查结果、人口统计结果。参照附录表B.11进行填写。
 
  7.3.4 工业用地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建筑安装生产场地等,包括工厂、工业园区等,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工业用地的中心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相关审批手续情况、历史沿革、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符合工业污染源统计范围的工业用地,视监管需求,对污染源的污染物产生、排放、治理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方法参见HJ 772。
 
  数据来源: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结果、实地调查结果。参照附录表B.12进行填写。
 
  7.3.5 矿业用地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开采矿产资源、建筑石(砂)料,以及进行矿产资源勘探的场所,包括矿山、油罐、油井、采石场、采砂场等,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采石(砂)场的中心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相关审批手续情况、采矿(砂)权人、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采矿(砂)许可发证机关、采矿(砂)许可有效期、历史沿革、其他需要特别说
 
  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对涉及矿产资源勘察的,应调查对应的探矿权人、勘察许可编号、勘察矿种、勘察范围与面积、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数据来源: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结果、实地调查结果。参照附录表B.13、B.14进行填写。
 
  7.3.6 能源设施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利用各种能源产生和传输电能的设施,包括风力发电场、水电站、水库、水坝、变电站、太阳能电站等,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能源设施的中心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相关审批手续情况、历史沿革、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数据来源: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结果、实地调查结果。参照附录表B.15进行填写。
 
  7.3.7 旅游设施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包括旅游用地、高尔夫球场、度假村、寺庙等,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旅游设施的中心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相关审批手续情况、历史沿革、游客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数据来源: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结果、实地调查结果。参照附录表B.16进行填写。
 
  7.3.8 交通设施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从事运送货物和旅客的工具及设施,包括港口、机场、码头等,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交通设施的中心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相关审批手续情况、历史沿革、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数据来源: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结果、实地调查结果。参照附录表B.17进行填写。
 
  7.3.9 线性工程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线性工程基础设施,包括高等级公路、铁路、引水/输水渠等,进行登记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线性工程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起止点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活动/设施现状、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长度和面积、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穿越方式、相关审批手续情况、历史沿革、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数据来源:资料收集、遥感调查结果、实地调查结果。参照附录表B.18进行填写。
 
  7.3.10 排污口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实际存在的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海)排污口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入河(海)排污口名称、类型、经纬度坐标、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相关审批手续情况、设置单位、规模、污水入河(海)方式、受纳水体名称、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数据来源:全国污染源普查成果等。参照附录表B.19进行填写。
 
  7.3.11 其他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对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对生态环境具有一定影响,但无法精准划分到以上各人类活动类别中的人类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主要调查内容包括:活动的中心经纬度坐标、所在生态保护红线名称、所在生态保护红线编码、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面积、与自然保护地及其功能区的位置关系、相关审批手续情况、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以及对应的空间数据等。
 
  7.3.12 人类活动总体情况
 
  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基本单元,对当地各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类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参照附录表B.20进行填写。调查方法参见附录E。
 
  8 调查周期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原则上每五年开展一次,与全国生态状况遥感调查评估周期保持一致,最长不能超过十年。
 
  9 质量管理
 
  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以确保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自检工作以调查结果核查和外业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质量问题、问题处理及质量评价等内容进行全程记录。
 
  地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成果的质量管理,设立专职检查组,采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两种形式,利用遥感影像、举证照片、实地核查和相关资料,对调查过程和调查成果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一致性进行审核,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审核内容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参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数据质量控制(试行)》。
 
  10 成果要求
 
  10.1 文本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调查工作方案、调查质检报告、调查成果报告等。调查成果报告格式参见附录F。
 
  10.2 空间数据成果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空间数据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CGCS2000),1985国家高程基准。空间要素分类、编码、属性数据结构等要求参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
 
  包括但不限于:生态保护红线成果要素、自然保护地要素、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类型要素、生态保护红线人类活动要素等空间数据。
 
  10.3 调查登记表及数据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调查登记表及对应的生态保护红线基础状况数据、生态状况数据、各类人类活动本底数据等,以及必要的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基础数据。
 
  10.4 多媒体成果
 
  包括工作过程中实地拍摄的生态保护红线内人类活动密集区、重要生态环境受损破坏情况的举证照片(应注明拍摄定位坐标和方位角)或音频、视频资料等。
 
  11 成果应用
 
  11.1 调查成果信息化集成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各项成果,应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台账数据库等信息化要求,进行数据整理整合、质量检查和数据入库,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台账。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据监管数据需求,开展补充调查,结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确定土地权属和用地性质,并进行调查成果的信息化集成。
 
  11.2 台账数据库建设
 
  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台账的基础上,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台账数据库,以此作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运行的重要数据保障,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保护成效评估、生态补偿核算、保护与修复、信息公开等工作,提供依据和支撑。
 
相关资料下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基础调查(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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