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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7月1日起实施

分类:产业市场 > 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21年4月7日 10:35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9日,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我市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DB11/T 1819-2021),标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适用于网格化监测网络覆盖的各行政属地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评价与管理。标准规定了基于网格化监测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评价的评价对象和评价项目、评价方法、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
 
  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基于网格化监测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评价的评价对象和评价项目、评价方法、数据统计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网格化监测网络覆盖的各行政属地的环境空气颗粒物评价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断
 
  HJ 663-201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GB 3095和HJ 66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网格化监测 grid monitoring
 
  为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的目的,根据不同监控需求及环境特征,将目标区域分为不同的网格进行点位布设,对各网格中相关污染物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3.2
 
  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 ambient air particulate matter grid monitoring
 
  对环境空气颗粒物进行网格化监测(见3.1),多采用基于光散射检测方法的小型监测设备。
 
  3.3
 
  网格评价点 grid assessing nodes
 
  网格化监测网络中以评价所在网格内的空气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监测点。
 
  3.4
 
  属地 subdistrict
 
  网格化监测网络所覆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等。
 
  4 评价对象和评价项目
 
  4.1 评价对象
 
  评价对象包括单点和属地,按照评价对象的不同分为环境空气颗粒物的单点评价和属地评价。
 
  4.2 评价项目
 
  DB11/T 1819—2021
 
  评价项目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网络中连续监测的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三项。各评价项目独立评价。
 
  5 评价方法
 
  5.1 浓度评价
 
  5.1.1 浓度评价适用于对单点和属地各评价项目的浓度水平进行评价。
 
  5.1.2 单点浓度评价是按照HJ 663中对单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的规定和数据统计方法,对各评价项目的日平均、年平均和日平均第95百分位等评价指标进行评价。
 
  5.1.3 属地浓度评价是针对属地范围的评价,评价方法同5.1.2,但需使用属地尺度的监测数据进行评价。
 
  5.1.4 单点和属地浓度评价的数据统计方法按照附录A执行。
 
  5.2 排名评价
 
  5.2.1 排名评价适用于对单点和属地各评价项目污染浓度在所处地区的相对水平及其变化趋势进行评价,包括排名名次、排名变化和累计关注次数等。
 
  5.2.2 单一时段的排名评价统计排名名次。排名方法包括一般排名、序数排名和百分位排名。排名周期包括小时、日、月、季、年和多日累计等。
 
  5.2.3 排名变化适用于对单点或属地在两个排名周期间排名的变化趋势和变化程度进行评价。
 
  5.2.4 累计关注次数统计排名名次处在所关注的排名区间的次数,适用于对单点或属地在多个排名周期内的总体排名情况进行评价。
 
  5.2.5 对产业园区等重点地区的环境空气颗粒物排名可参照属地排名的评价方法。
 
  5.2.6 排名评价的数据统计方法按照附录A执行。
 
  6 数据统计要求
 
  6.1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6.1.1 网格化监测的颗粒物每小时至少有5分钟代表性的采样时间,每日至少有20个小时平均浓度值。
 
  6.1.2 每月至少有27个日平均浓度值(二月至少有25个日平均浓度值);每季度至少有81个日平均浓度值;日历年内至少有324个日平均浓度值。多日累计统计中日平均浓度值的个数应不低于总天数的85%。
 
  6.1.3 进行属地评价时,属地内所有有效监测的网格评价点应全部参加统计和评价,且有效监测点位的数量不低于属地内网格评价点总数量的75%(总数量小于4个时,有效监测点位不低于50%)。
 
  6.1.4 不满足数据统计有效性规定的,监测数据统计结果无效。
 
  6.2 数据修约要求
 
  进行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前,各污染物项目的数据统计结果按照GB/T 8170中的规定进行修约,浓度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见表1。环境空气颗粒物的小时浓度值作为基础数据单元,使用前也应进行修约。

 

相关资料下载:北京市《环境空气颗粒物网格化监测评价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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