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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违法监测机构或终身禁止从业!环境部加快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分类:固废观察 > 热点观察    发布时间:2021年6月2日 21:55    作者:固废观察公众号    文章来源:固废观察公众号



















日前,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已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集中部署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监测违法犯罪行为。

01

“全过程的弄虚作假”
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最近动作颇多。
先是5月8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7起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查处的典型案例,给造假企业敲响警钟。紧接着,环境部又与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集中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环境部为何突然加大对监测数据造假的打击力度?5月26日,在环境部5月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给出了答案。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他表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环境部也一直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持“零容忍”的态度。
为了保证监测数据“真准全”,环境部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完成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建立“谁考核,谁监测”运行机制;研制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持续推动卫星遥感数据应用;严肃查处西安、临汾环境空气监测数据造假,浙江乐清水质监测数据造假等案件,对涉案监测机构人员分别判处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等。
经过这些努力,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已经得到很大提升。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表明: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真实性大幅提升,公众主观感受和客观环境数据基本一致。
不过,柏仇勇表示,当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特别是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质量还不尽如人意,成为监测质量管理中的突出短板。
典型例子就是前不久刚刚发生的“唐山钢铁企业环境违法案件”,核心问题就是三个:违法生产、违法排污、弄虚作假。
在弄虚作假方面,有企业生产设施记录的弄虚作假,监控系统的弄虚作假,还有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是“全过程的弄虚作假”。
3月11日,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来到唐山,不打招呼,直奔现场,先后深入河钢唐钢不锈钢公司、唐山金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唐山市春兴特种钢有限公司和唐山东华钢铁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钢企开展检查。
结果发现,4家企业普遍存在生产记录造假问题,有的甚至互相通风报信、删除生产记录应对检查。
环境部部长黄润秋部长返京后,唐山市举一反三、深挖细查,成立了由市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组成的4个联合检查组,对全市钢铁企业逐一检查,结果发现:松汀钢铁与负责在线监测的聚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运维人员涉嫌数据造假。
唐山钢铁企业暴露出来的问题,成为了随后一系列打击数据造假行动的导火索。
如何提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数据质量,保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真实性?环境部计划从4方面着手:

1、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2、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法律有关“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要求。

3、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直接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坚持多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打好严惩弄虚作假的“组合拳”,加快实现“不敢假”。

总的来说,重点就是从3个主体上压实责任,分别是地方党委政府、排污单位和检测机构。
特别是对监测机构,要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强化它的直接责任。
图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

02

“违反规定的监测机构或终身禁止从业”
具体来讲,生态环境部计划如何强化监测机构的责任?
主要是4个方面,简称“四个强化”。
第一个“强化”,是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主要就是通过严格执法、强化监管,贯彻《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进“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相关规定落实落地,不断健全“谁出数,谁负责”责任追溯机制。
简单来说,就是“谁出数,谁负责”,建立起责任追溯机制。
第二个“强化”,是强化全程联合监管。
要发挥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各自部门优势,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督管理。
在事前准入方面,联合出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在事中事后监管方面,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两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此外,还要实施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这样一来,就从全流程上加强了对监测机构的监管。
第三个“强化”,是强化依法规范监管。
目前,在严惩监测数据数据弄虚作假方面,已经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特别是在刑法和两高司法解释中,都明确了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根据最高法、最高检有关司法解释,对相关监测弄虚作假行为,也可以适用污染环境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这样一来,“监测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有了法律上的支持。
此外,环境部还配合出台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明确了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相关情形,为司法机关执法提供了技术支撑。
第四个“强化”,是强化严惩造假行为。
过去几年,环境部已经查处过多个监测数据造假案件,如“西安环境监测站数据造假案”(2017年)、“临汾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2018年)和“浙江乐清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2020年)等,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涉临汾案件的某公司两名员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六个月,还对涉乐清案件的某公司负责人和有关员工分别判处了1年8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这些典型案件,都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地震”,起到了很强的警示作用。
下一步,环境部打算在两方面继续发力,加强对监测机构的管理。
首先是推动加快出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
在这份文件里,将明确生态环境部门的法定监管主体地位,细化监督检查内容和监管权限。
对于违反规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或排污单位等,也将视情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限期或者终身禁止从业,责令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
有了这一份专门的行政条例,对于环境监测的管理就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有助于提升数据质量。
而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在2020年2月召开的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上,已经审议并原则通过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生态环境部指出,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将推动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行政、监测数据合法有效,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排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等。
其次是保持打假高压态势。
对于符合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造假行为,严格依法予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
同时,还要用好环境保护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用评价等经济手段,让造假者付出难以承受的代价,营造“不敢假”的氛围。
日前,生态环境部、最高检、公安部已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集中部署开展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监测违法犯罪行为。
总之,一方面出台专门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另一方面保持高压打假态势,双管齐下,加强管理,打击造假。
来源 | 环保圈
编辑 | 匡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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