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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分类:产业市场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年9月5日 14:55    作者: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文章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日前,宁波市环保局印发《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甬政发〔2017〕51号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深入践行生态文明与绿色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重点突出、分类治理,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宁波提供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2%以上。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环境管理机制健全高效。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落实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或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18年6月底,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情况,基本掌握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6月底,掌握石油加工、化工(含制药、焦化)、印染、表面处理(含电镀、铝氧化、不锈钢酸洗等)、有色金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制革(含毛皮鞣制)、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8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8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或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每10年为1个周期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制度,对调查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合、综合分析。(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各类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立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制订的监测标准规范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农用地方面,整合优化现有土壤环境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壤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重点企业用地方面,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区、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底前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区县(市)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各地每3年对重点监控企业周边区域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立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导、第三方监测资源配合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按照相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实现市县两级“常规+特征”土壤污染物监测能力全覆盖,全面提升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制度,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

(三)推行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依托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包括污染地块和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并与国家、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对接。充分利用土壤环境大数据,研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应用体系。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落实上级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结果,划分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相应类别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耕地类别划定,分别由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完善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2020年底前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统一管理,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二)落实土壤分类管控措施。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并实施全市耕地保护、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安全利用类耕地要综合采取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定期评估管控措施的有效性。到2020年,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27万亩。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调整用地功能或退耕还林。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用地功能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达到6万亩。对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或者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制订配套支持政策。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对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相关责任主体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

(二)明确风险管控要求。根据“十二五”期间关停企业初步调查结果、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相关责任主体应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保主管部门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及时采取污染物清理、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防止污染继续扩散,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落实开发利用监管责任。8个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进入用地环节(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之前,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责任主体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送所在辖区国土资源、环保主管部门。经环境调查(评估)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以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经环境调查(评估)认定存在污染的地块需经治理修复,并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县两级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改变用途等环节的审查把关。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环保、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五、加大未污染土壤保护

(一)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污泥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推进静脉产业园的规划布局,实现废弃物的协同处置。

(二)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落实《宁波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强化生态功能空间管制,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自然生态红线区域内的未利用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确需开发利用的,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强度。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县(市)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

六、深化污染源头综合防治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加强工业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2017年10月底前,各地要根据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县级土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确定筛选原则并形成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2018年起,试点开展重点监控企业用地年度土壤环境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

强化企业关停过程污染防治监管。对转产、搬迁、关闭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化品仓储企业,需要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当地经信、安监、环保、公安部门备案。妥善处置残留物,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深化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落实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优化重金属排放行业空间布局,推动电镀等“涉重”行业集聚发展。严格落实环境准入要求,积极推进深度整治和工艺提升,推广重金属污染物源头削减和综合治理技术装备,坚决淘汰“涉重”行业落后产能,严控新增重金属污染排放。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开展粉煤灰、冶炼炉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污染风险排查。根据排查结果,于2018年底前制订并落实整治方案。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完善各类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规划体系,大力培育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加强粉煤灰、煤渣、冶炼炉渣、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规范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轮胎、废旧汽车等拆解或再生利用活动,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范化发展。根据省里要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新、扩、改建必须落实污泥、飞灰等配套设施建设。

加快推进危险废物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强化产生和处置利用单位监管。按照《宁波市“十三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到2020年,实现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100%,工业污泥无害化处置率9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100%,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安全处置率100%。到2017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持证处置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

(二)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耕地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鼓励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行施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化肥农药施用量逐年下降,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

引导林特产业合理施肥用药,完善并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防控措施。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的食用林特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完善农药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回收体系。落实《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废弃农药回收体系。试点建立废弃农膜回收体系。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高效生态养殖业建设,完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收集、处置系统,逐步实现污染物资源利用,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专项整治,降低饲料和兽药中的重金属含量,严格规范抗生素、激素的使用。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设施达到9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98%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和灌溉工程实现标准化管理,保障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

(三)加强生活污染控制。建立政府、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推进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有害垃圾的规范收集和安全处置,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积极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质分类处理。到2020年,全市市区(不含奉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率达到100%,各县(市)、奉化区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以上。开展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和整治,到2020年,全面完成乡镇、村庄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开展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新改造或防渗池建设。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鼓励将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有机肥、污泥制品应用于园林绿化和市政建设。

七、开展污染治理修复

(一)明确治理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管理部门在收贮工业企业用地前,应责令企业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状况,如确定达不到开发利用要求的,应责令企业先行修复。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等实行终身责任制。

(二)制定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根据国土资源、农业、环保部门现有的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排查成果资料,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等要求,市农业局、市环保局于2017年9月底前,分别组织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形成治理修复项目库,报省农业厅、省环保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实施治理修复工程。结合城市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以及可能影响环境质量、环境安全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有序开展污染地块修复工程。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区县(市),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分类治理措施。到2020年,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面积达到5万亩。

(四)强化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实施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应按照经评审通过的治理修复方案进行,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废等二次污染,对具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场地鼓励采取原位治理修复技术和封闭式治理措施。治理修复工程实行环境监理制度,责任主体应委托独立的环境监理机构对施工全过程实施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修复期间,施工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

八、严格污染防治执法监管

(一)全面强化执法监管。充分利用监管网格,加强土壤日常执法监管。开展农药、化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质量管理和执法监督。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环境污染快速监测等执法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全市土壤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及时消除土壤环境风险隐患。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并开展相应的本底调查和监测。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强对涉海工程建设项目的全程监管。加强码头周边及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建立船舶污染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排海污染物,同时加强入海排污口达标监督。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围垦滩涂应加强保护和巡查,未经批准不得以围填等借口倾倒、处置各类废弃物。

九、健全污染防治政策保障

(一)推动科研和产业发展。鼓励和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申报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重点实验室。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交流,培育本地技术力量。跟踪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进展与成效,及时引进并推广。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

发展治理修复产业。逐步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工程治理、效果评估等环节的产业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试点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评价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

(二)完善资金筹措机制。督促污染土壤的责任主体切实承担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向,重点支持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和市控重点污染区域土壤修复项目。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鼓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推进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信息公开,适时公布我市土壤环境状况。鼓励公众通过“12369”等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和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环保监督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落实污染防治各方责任

(一)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园区管委会是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年度工作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严格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区县(市)政府和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落实“一岗双责”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将采取通报预警、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成立宁波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单位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农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市供销社、宁波海事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保监局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建立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落实企业污染防治责任。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从2017年起,区县(市)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与辖区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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