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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泰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分类:产业市场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年9月6日 10:19    作者: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文章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日前,山东新泰市政府印发《新泰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新政办发〔2017〕36号

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驻新各单位:

《新泰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7日

新泰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泰安市下达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泰安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泰政办字〔2017〕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7年,完成《新泰市大气污染防治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城市环境空气中SO2、NO2、PM10、PM2.5浓度分别控制在60μg/m3、39μg/m3、104.1μg/m3、64.5μg/m3以下。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减量置换。(市经信局负责落实)

2.取缔违法“小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营业执照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排查结果,建立管理台账,逐一明确取缔时间和责任人,制定印发“小散乱污”企业整治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各乡镇街道要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小散乱污”企业排查、取缔责任。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网格长”及相关人员责任。在取缔期间,对新发现或死灰复燃的“小散乱污”企业,一并进行取缔。9月底前,要基本完成违法“小散乱污”企业依法取缔工作(工作分工详见附件1)。(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小散乱污”企业重点是有色金属熔炼加工、橡胶生产、制革、化工、陶瓷烧制、铸造、丝网加工、轧钢、耐火材料、炭素生产、石灰窑、砖瓦窑、水泥粉磨站、废塑料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胶黏剂、有机溶剂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

3.深入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突出焦化、工业窑炉、煤化工等重点行业,逐一制定治理方案,通过清洁能源替代、节能技术改造、建设环保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市经信局负责落实)

(二)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确保完成泰安市下达的“2017年底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30万吨”的目标,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市发改局负责落实)

2.加快实施集中供暖。加强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全市集中供热面积。10月底前,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新增居民建筑采暖要以电力、天然气等采暖方式为主,不得配套建设燃煤锅炉。加大工业低品位余热等利用。(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落实)

3.实施冬季清洁取暖重点工程。全面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散煤治理,实现冬季清洁取暖。10月底前,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硫分≥1%、灰分≥16%的劣质散煤;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周边禁止销售、使用硫分≥0.5%的煤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清洁煤配送体系,全面实现泰安市确定的散煤治理目标,完成散煤清洁化治理任务。(市煤炭局牵头,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禁燃区内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点,禁止销售、燃用散煤。(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原则,积极推动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落实)

加快实施配电网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和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网,为气代煤、电代煤工程顺利实施提供坚强的电力和气源保障。(市发改局、市供电公司负责落实)

4.关停淘汰燃煤小锅炉。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现有燃煤锅炉全面摸底排查,要实行网格化管理,逐台明确治理方式、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印发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在淘汰期间,对新发现或死灰复燃的燃煤小锅炉,一并进行淘汰。9月底前,要基本淘汰辖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名单详见附件2)。(各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燃煤窑炉加快电炉、气炉改造进度。(市环保局、市经信局牵头,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5.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调整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为青云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新汶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中,青云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范围为东至京沪高速、南至205国道、西至铁西路、北至瑞山路及新泰经济开发区(不含新区);新汶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范围为东至向阳路、南至泰新高速、西至莲汶路、北至柴汶河。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9月底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原《关于划定新泰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13〕291号)同时废止。按照环保部2017年3月27日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按照泰安市禁燃区相关控制要求执行。(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乡镇街道负责落实)

(三)加强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1.加快推进超低排放。加快实施12台燃煤机组及3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的超低排放改造。6月底前,生产用燃煤机组(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9月底前,供暖用燃煤机组(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实施停产整治。(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2.实施高架源联网工作。对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6月底前,完成高架源的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与泰安市环保局联网,年底前与省环保厅联网。(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3.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6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十条”确定的重点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4.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逐企业明确排放不达标企业的最后整改时限,到期仍不达标的坚决关停。(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5.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根据全市污染特征,因地制宜的开展重点行业VOCs综合治理。10月底前,有机化工企业完成首轮泄漏检测和修复工作;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基本完成整治工作;纳入省、泰安市大气考核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全部治理完成。积极开展化工园区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试点工作。(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大力推进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全面实施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采取全密闭、下部装卸、液下装载等方式,并实施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不含柴油),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辆;强化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采取密闭措施,安装高效集气装置;加强有组织废气治理,配套安装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应送火炬系统处理(治理任务详见附件3)。(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四)实施工业企业采暖季生产调控

按照基本抵消冬季取暖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原则,加大采暖季重点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制定生产调控方案,并依法依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9月底前,将生产调控方案报泰安市经信委、泰安市环保局备案,生产调控措施要具体到企业、具体到生产线、具体到停限产等实施方式、具体到产能、具体到责任人。(市经信局负责落实)

1.水泥、铸造等行业继续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全市水泥(不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外,采暖季全部实施错峰生产。承担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9月底前报泰安市经信委、泰安市环保局备案。不承担保民生任务的,9月底前未达到超低排放的单机1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在采暖季(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停产。(市经信局、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五)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

1.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加大路查路检执法查处力度,对冒黑烟等明显异常工况现象的车辆要及时处理。(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开展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主要针对高排放车辆通行的主要路口,重点筛查柴油货车和高排放汽油车,及时汇总分析排放情况和超标严重的车型信息。(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2.强化柴油车管控。强化柴油营运车辆的环保监管,积极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和具备实时诊断功能的车载远程通讯终端,并作为对在用营运柴油车排放检验的重要内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3.加快绿色出行体系建设。加快建成城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方便、鼓励群众绿色出行。(市住建局负责落实)

适时选取有条件的路段推行公交专用车道试点。(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构建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机动化出行系统。年底前,城区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达到12标台以上,公共交通机动化出行分担比例达到40%以上。(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4.加强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监督管理。完成城市车用柴油和普通柴油并轨。9月底前,全市所有加油站点全部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市经信局负责落实)

取缔黑加油站点。(市成品油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

规范车用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劣油品的行为,追究违法者责任,保障流通等环节的车用成品油质量。(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落实)

6月底前,全市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积极推进公交车、出租车更换为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督促燃油和燃气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5.全面开展喷漆废气专项整治。继续对汽车维修服务行业开展喷漆废气污染专项整治。9月底前,完成全市汽车喷漆废气整治工作,全面取消露天喷漆,取缔无证、无资质等非法汽修厂。(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落实)

(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1.严格控制城市扬尘排放。制定出台城市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及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基坑作业等各环节的扬尘防治工作导则,实行扬尘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建筑工地全面做到现场封闭管理、场区道路硬化、渣土物料篷盖、洒水清扫保洁、物料密闭运输、出入车辆清洗六个百分百。强化基坑(土石方)作业和拆迁工程的扬尘管控,全部配备扬尘防治措施,并安装喷淋设施或配备雾炮。10月底前,规模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市住建局负责落实)

2.强化渣土运输监管。制定出台渣土运输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导则,细化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渣土运输管理严格落实“十个必须”。严厉查处渣土运输车辆超载、道路遗撒等违法违规行为,基本消除渣土运输环节产生的扬尘污染。依法严厉查处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实行渣土车运输特许经营管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密闭装置并正常使用,未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管理规定进行上限处罚。积极推广平推式全密闭新型渣土车,按时完成泰安市大气污染防治二期行动计划任务目标。(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落实)

3.提升道路保洁标准。制定出台道路保洁抑尘标准及工作导则,实行网格化管理,明确网格工作负责人,并公布名单。进一步提升道路保洁质量和频次,城区主次干道要做到每天湿扫3次,洒水4次,高压冲洗2次,切实降低道路积尘负荷。(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落实)

4.加快采石场扬尘治理。根据《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和《山东省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在全市辖区范围内对所有露天开采矿山进行专项整治,重点是“三区两线”(城市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沿线)可视范围内露天矿山的清理整顿,确保6月底前完成关闭和整治任务。(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落实)

5.深入推进油烟整治。继续实施油烟专项整治,全面禁止露天烧烤,对不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的依法进行查处。(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落实)

6.强化裸露土地绿化覆盖。继续实施城市绿荫行动,年底城区公共区域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分别维持在44.98%、44%左右,城区基本完成公共区域裸露土地绿化覆盖,覆盖率达到95%以上。(市住建局负责落实)

7.全面落实禁烧限放要求。全面禁止露天焚烧枯枝落叶、垃圾等行为。(市综合执法局负责落实)

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严控方案,明确烟花爆竹禁限放要求。(市公安局负责落实)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

1.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能力。完善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人员培训、预报准确率评估工作,提高整体预报预测水平。完善应急信息发布体系,严密发布程序,提高发布效率。(市政府应急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落实)

按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预警分级标准、不同级别减排比例要求,细化到具体企业、工地和单位生产工序,并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2.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按要求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措施、停限产企业清单。(市环保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落实)

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通过广播、电视等及时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和健康提示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市广播电视台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任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是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将每项任务分解到具体科室,逐一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市环保局每月梳理、汇总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单位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按时上报泰安市环保局和市政府。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列入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定期开展工作督导和专项检查。

(二)完善经济政策。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优化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市财政局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用于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高污染机动车淘汰、工业污染治理等领域。要将民生供暖电能替代、燃气替代项目列入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优先支持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使用基建投资,给予替代项目部分设备投资支持。要将电供暖电量统一打包通过电力交易平台,向低谷时段发电企业直接招标。居民“煤改气”气价按居民用气定价。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其加大对产业升级、冬季清洁取暖和大气污染治理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

(三)加大气源电源保障。积极主动开拓气源,支持管道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等多种方式、多种主体供应,完善应急调峰设施建设,强化储气能力。保障电力供应,推进“煤改电”工程的实施,市供电公司按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要求,严格落实电力供应。

(四)探索舆论共同应对机制。统筹安排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的内容、时机和形式,切实做好大气污染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保正确舆论导向。定期开展舆情分析研判,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五)严格考核问责。本工作方案纳入《新泰市大气污染防治二期行动计划“十大行动”(2016-2017年)目标责任书》内容,严格责任落实。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中之重,年底前将对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对未能按期完成重点任务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及存在的环境问题,一查到底、严肃追责。对贯彻国家、省和泰安市决策部署不力、失职渎职的,将提出问责建议,并把相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调查问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或环境问题突出的乡镇街道、部门单位将实行公开约谈。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新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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