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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分类:产业市场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年9月8日 9:22    作者: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文章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日前,广东湛江市政府印发《湛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30日

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要求,切实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全力推动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

工作目标:到2018年,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全面实施。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详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要求,编制市级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方案。充分利用和整合我市已有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林地和牧草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8年,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2017年9月底前,完成我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制。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为重点,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按照省的统一部署,2019年底前,掌握潜在污染地块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对重点行业新增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四)加强土壤环境信息化建设与数据共享。2017年9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部门将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及其相关数据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由市环境保护局整合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适时发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加强数据共享,建立并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市规划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五)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科学规划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我市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含污灌区)和农用地分布区(三区)进行空间叠加分析,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尽可能覆盖市区、县城及乡镇,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17年,基本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监测点位和风险控制点位设置。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并投入运行,并按照省的部署,确定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重点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结合区域布局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情况,优化整合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监测能力。重点提升市环境监测站土壤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能力,具备主要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和地域性特殊污染物的全分析能力。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强化对土壤监测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一支结构合理、技术精湛的专业化土壤环境监测队伍。2017年底,建立市土壤监测技术人才资源库和专家库,储备一批覆盖土壤环境监测各领域的环境监测专家、技术骨干。(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六)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分类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七)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对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实行优先保护,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在廉江市、遂溪县、雷州市等产粮(油)大县(市)采取优先保护措施,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及其追溯管理,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社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八)着力推进安全利用。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以及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九)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重点县(市、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监测,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农业和林业部门要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加强对农药、化肥使用的监督指导,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特别是对于存在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区域要强化重金属指标的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一)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处理处置、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根据已开展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未经修复或者修复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地块,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三)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我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2017年底,建立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四)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海洋渔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以滨海未利用台地为重点,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五)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相关活动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渔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湛江海事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及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和工业园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探索开展市区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严控工矿企业污染。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严格禁止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严禁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居民集中区、生态保护红线区等环境敏感地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严格控制以上地区周边矿业权设置数量。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管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深化重金属污染治理,鼓励现有重金属污染企业升级改造,降低重金属排放强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涉重金属企业监督性监测频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省统一部署,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到2020年,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电镀、铅酸蓄电池制造等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完成省下达任务。(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进一步健全工业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全面排查和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工业废物的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九)严格控制农业污染。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禁止生产和使用高毒限用农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到2020年,在廉江市、雷州市、遂溪县、徐闻县等县(市)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试点。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符合我市实际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逐步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未达到标准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开展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立村庄保洁机制,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到2018年底,各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的配置或统筹建设使用。组织开展简易填埋场和无渗滤液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排查工作,逐步淘汰不规范的生活垃圾处置方式,加强简易填埋场整治,到2018年,完成全市重点生活垃圾简易处理场治理。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根据集中式处置污泥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污泥处置设施,确保在辖区内形成与污泥产生量匹配的处置能力,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梳理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9月底前,提出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项目库,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2018年6月前,完成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三)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四)强化治理与修复过程管理。科学编制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报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严格控制二次污染。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治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涉及污染耕地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需要进行后期运营的治理与修复工程,责任主体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维护、运营设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对有关责任主体在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制定、环境监理、修复效果评估等形成的报告,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市环境保护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五)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向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市环境保护局每年汇总后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七、完善法规标准体系,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十六)完善法规标准体系。配合完成《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规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出台农用地、关闭搬迁工业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市法制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七)加大重点行业执法力度。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制度。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的环境监管。自2018年起,根据上述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确定并公布本地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重点监管企业在接受环保等部门现场检查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等进行监测,监测数据要及时上传至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重点加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海岸带、市城市建成区、污染耕地集中区域等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二十八)加强执法和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机构的标准化建设水平。改善环境执法条件,加强土壤环境执法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安排环境执法人员参与国家、省组织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7年底前,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强化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土壤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责任单位应及时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评估,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监管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八、强化科技支撑作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十九)加强科技支撑。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污染源分析、重金属高背景值农用地的安全利用、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涉重金属行业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试点和研究工作,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强化卫星遥感技术应用,逐步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的建设。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先进技术示范推广。(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卫生计生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积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协同处置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2020年底前,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市科技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一)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型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土壤污染防治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二)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负责,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于2017年9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由市政府负责召集、市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相应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纠纷,双方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由市政府协商解决。(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三)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按省的部署公布全市各县(市、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有关土壤环境信息。(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引导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鼓励种粮大户、畜禽养殖户、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等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兽医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推动公益诉讼。以非法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或危险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案件为重点,鼓励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积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督促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正确依法履行职责,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有力惩治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逐步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与环境公益诉讼司法程序衔接机制,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结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要依据,依法追究污染土壤环境或破坏土壤生态行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以及专业展馆等方式,制作挂图、视频,出版科普读物,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法规政策、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作为环境教育的重要内容,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依托土壤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采取组织参观、制作宣传手册、设置展馆等形式,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鼓励企业自觉开展环境公益活动,不断增强企业环保社会责任意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达标排放,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预防和信息公开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实施)

(三十五)严格目标考核。实施目标责任制。2017年底前,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市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年度对各县(市、区)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严格责任追究。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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