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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征求意见稿)征意

分类:产业市场 > 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5日 10:36    作者:    文章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了北京市地方标准《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于2021年11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
 
  附件:1.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征求意见稿)
 
  3.《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0日
 
  附件1  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生态环境部标准研究所
 
  生态环境部土壤与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技术中心污染地块生态环境监管技术部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境研究所
 
  北京市勘查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森特士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建工环境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宝航环境修复有限公司
 
  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中心工业污染场地及地下水修复工程技术中心
 
  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附件2  《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征求意见稿)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的目标与程序、技术措施、工程措施的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疑似受污染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文件不适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50003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 50203  最新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HJ 589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DB11/T 656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 Undeveloped contaminated construction land
 
  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或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但暂无开发利用计划的建设用地。
 
  制度控制 Institutional control
 
  通过制定和实施各项条例、准则、规章或制度,防止或减少人群对地块污染物的暴露,从制度上杜绝和防范地块污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危害,从而达到利用管理手段对地块的潜在风险进行控制的目的。
 
  [来源:HJ 682-2019,2.5.11]
 
  工程控制 Engineering control
 
  采用阻隔、覆盖、清除、阻控等工程措施,移除污染源、控制污染物迁移或阻断污染物暴露途径,降低或消除地块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来源:HJ 682-2019,2.5.12,有修改]
 
  4 目标与程序
 
  管控目标
 
  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的主要目标包括:
 
  a)控制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扩散,避免进入环境空气或地下水;
 
  b)控制污染物在地下水中的扩散,避免进入环境空气、进入地表水或超出地块边界;
 
  c)避免污染物对周边敏感目标产生影响。
 
  管控程序
 
  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的程序应符合图1的要求。

图1

 

  5 前期准备
 
  资料分析
 
  收集地块资料,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地质及水文地质勘查报告,周边环境及敏感目标情况,地下水使用情况,监测数据及结论等,掌握地块相关情况,必要时与了解地块信息的人员进行访谈以补充和确认地块资料。
 
  现状识别
 
  5.2.1 考察地块现状,结合前期资料识别地块中仍存在的环境风险源及周边敏感目标。环境风险源识别过程应重点关注可能导致污染物在环境介质中进一步扩散的风险源并明确各风险源可能涉及的污染物。
 
  5.2.2 地块中环境风险源一般包括:
 
  a)前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或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的区域;
 
  b)地块、遗留设施、设备或建(构)筑物内现存的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如可能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原辅用料、中间产品、终产品及副产品、固体废物(如矿渣、污泥、存储容器、废旧包装)等;
 
  c)沾染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遗留设施、设备或建(构)筑物等。
 
  5.2.3 环境敏感目标包括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耕地、园地、饮用水水源地等。
 
  5.2.4 需进行监测或工程控制的地块还应考察给排水、用电、交通、现有监测设施等相应实施条件。
 
  风险源清除
 
  经识别环境风险源包括遗留物料或残留污染物的地块,应在风险管控措施启动之前对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进行清理或移除,清理遗留物料及残留污染物的工作要点见《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涉及危险废物的,其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规定见《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6 制度控制
 
  管控范围
 
  管控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分:
 
  a)土壤详查或初步调查发现污染的地块,结合监测结果和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生产活动的区域划定管控范围。污染物含量高于管制值的区域应划入管控范围,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管制值的区域按照DB11/T 656的要求通过污染识别判断是否需要划入管控范围。
 
  b)已完成详细调查的地块,根据调查结论划定管控范围。
 
  c)已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名录的地块,根据风险评估结论划定管控范围。
 
  管控设施
 
  6.2.1 管控范围边界应设置围栏,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围栏采用钢板材、砌体等硬质材料搭设,高度不小于2 m。钢板材作围挡的,可参照JGJ/T 188中7.7的相关要求施工。砌体作围挡的,厚度不宜小于200 mm,墙柱和基础砌筑应符合GB 50003与GB 50203的相关要求。厂区原有围栏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优先使用原有围栏。
 
  6.2.2 标识牌设置在围栏出入口处,内容包括管控范围、要求,采用坚固、环保、耐用不褪色的材料;有损坏情况及时修整或更换,标识牌示例见附录A。
 
  6.2.3 管控范围内有裸露土壤的,可通过植被覆盖或防尘网苫盖防止扬尘。植被覆盖适用于土壤状况适合植物生长的区域,以适宜本地气候的浅根性灌木或草本为主,种植密度应满足防尘目的。防尘网一般采用聚乙烯(HPPE)材质,网目数不低于2000目/100 cm2(六针),铺设平整,搭接无缝隙,固定牢固,可耐受气候变化。
 
  管控措施
 
  6.3.1 管控范围内各建(构)筑物应封闭,避免人员出入,确需出入的建立出入登记制度。
 
  6.3.2 污染类型及暴露途径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地块,应针对可能存在风险的环境介质开展监测,制度控制监测的启动条件和实施方法见附录B。
 
  定期巡查
 
  6.4.1 巡查内容包括围栏和标识牌的完整性、防尘措施的有效性、人员活动及出入登记情况、监测设施和工程控制措施的完备性等。鼓励采用摄像头、无人机、卫星遥感等科技手段进行动态巡查。
 
  6.4.2 应依据地块情况确定巡查频次并在方案中明确,每次巡查形成记录,记录包括日期及巡查内容描述等,必要时可附管控范围现状照片。巡查过程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或向地块相关责任人报告。
 
  7 工程控制
 
  制度控制监测发现地块中污染物扩散导致的环境风险已超出管控目标时,应采取适宜的工程控制措施移除污染源或切断污染扩散途径,同时开展工程控制监测以跟踪污染扩散情况并评估工程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工程控制监测的启动条件和实施方法见附录B,未开展制度控制监测的地块也可直接采取工程控制措施。
 
  应结合地块开发利用周期、规划及未来用途、后续拟采取的治理修复措施等,综合确定地块工程控制措施。常见的工程控制措施及适用条件见附录C,也可参照DB11/T 1280或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比选适宜的工程控制措施。
 
  工程控制措施完成后,经评估可达到风险管控目标,且连续4次工程控制监测结果无异常情况的地块,可根据地块情况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重新制定后期环境监管及监测方案。
 
  8 应急预案
 
  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一般包括:
 
  a)地块内的潜在污染源(如非水相污染物等)发生严重泄漏或超出预测范围的扩散,导致环境介质中污染物出现明显可见的大范围扩散或大幅度上升等;
 
  b)污染已对周边敏感目标造成影响;
 
  c)极端天气影响或工程控制措施失效,导致污染物发生不可控的扩散;
 
  d)其他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的突发事件。
 
  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环节、类型、影响范围、关键节点等,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机构和人员、应急物资和装备、应急措施、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能力培训等。地块使用权人应根据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物资等准备,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开展应急监测。
 
  应急措施一般包括:
 
  a)加强制度控制,封闭和隔离污染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停止地块内所有可能导致污染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排查所有可能造成污染的污染源,切断污染途径,防止污染范围进一步扩大;
 
  b)补加或强化工程控制措施,对污染源及受到污染的土壤、功能水体进行有效处理,防止二次污染及衍生污染,可参照本标准附录C或其他技术规范比选适宜的工程措施作为应急手段。
 
  应急监测的对象为事件中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的环境介质,监测点的位置和频次应能够评估污染类型、程度和范围,以及采取应急措施后污染变化趋势。应急监测按照HJ 589的要求开展,地块已有监测设施满足HJ 589要求的,优先使用原有设施。污染程度按照与其所在区域规划及用地性质对应的GB 15618、GB 36600、GB 3838、GB/T 14848、GB 3095等环境质量标准判定。
 
  9 方案编制
 
  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方案的编制参考格式见附录D,报告大纲及内容可根据地块情况适当调整。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标准、参照相关生态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风险管控方案。
 
  原标题: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相关资料下载:

《暂不开发利用受污染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指南》(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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