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环联网  邮箱
智能模糊搜索

智能模糊搜索

仅搜索标题

《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分类:产业市场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2日 14:11    作者:来源:北极星环保网     文章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印发,全文如下: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17〕15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立足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嘉兴、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充分利用和整合已有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和林地,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调查。〔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落实,不再列出〕

(二)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环保部门的土壤污染调查资料、数据和样品,整合各方技术机构资源,以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到2020年9月底,掌握化工(含制药、焦化、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等7个重点行业(以下简称7个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三)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统一规划和整合优化,合理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在农用地(以耕地为主)方面,根据省里统一部署,建立完善国土资源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地质环境)监测网、农业经济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省控以上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监测网络基本覆盖全市耕地。(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在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省控以上风险点位布设,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壤环境风险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结合我市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建立“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四)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全市国土资源部门土地质量数据库、农业经济部门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信息决策管理与支持服务系统、环保部门污染地块数据库的信息共享,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实现市、县两级土壤环境数据共享、动态更新,逐步建立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与省级管理平台对接。研究建立符合市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深度开发数据资源,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污染防治、农业生产中的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等方式,提升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的专业化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粮食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落实安全利用和管控措施

(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落实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根据国家技术规范,结合全省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按土壤环境污染程度将我市农用地(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并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的类别及相应类别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完善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年底前,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并纳入全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二)认真实施农用地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控方案。优先保护类耕地要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已建或在建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中的重污染区域,要及时予以调整;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安全利用类耕地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污染源阻控隔离带、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严格管控类耕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落实种植食用农产品的禁止性要求;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12万亩。秀洲区、平湖市、海盐县、海宁市、桐乡市要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于2017年底前出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逐年抓好落实。〔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三、加强污染地块环境管理,合理确定污染土地用途

(一)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根据国家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7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负责收储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对严重污染土地,严禁纳入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复垦成耕地。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并明确相应的开发利用项目负面清单,形成污染地块名录,纳入污染地块数据库,实行统一管理、动态更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根据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结合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加强开发利用监管。2017年底前,建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选址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参与)

四、加大未利用地环境保护,合理开发未利用地

(一)加强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服务功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参与)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从源头控制和预防土壤污染

(一)强化土壤环境空间布局管控。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按照环境功能区划,突出农产品安全保障区和人居环境保障区的土壤环境保护,全面落实分区环境管控措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按照各环境功能分区的功能要求,优化保障区及周边产业结构和布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二)加强工业污染企业环境监管。

1.加大重点工业企业监管力度。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明确土壤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生产中的有害物质控制。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相关规定。其他企业关停、转产和拆除生产、治污设施的,要落实残留污染物处理措施,防止对原址土地造成进一步的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2.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进一步优化涉重金属行业的空间布局,基本实现“圈区生产”。严格把关项目审批,严控有色金属生产、炼钢和废弃物焚烧等重点行业规模,切实强化污染整治和排放量削减的倒逼约束作用,推动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全面落实电镀园区(集聚区)等重点防控区长效监管措施,强化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较2013年下降1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加强工业固废规范化处理处置。规范工业固废源头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处置,结合“五废共治”,积极推进工业固废源头分类与环卫、环保等处理处置设施的无缝对接,加快工业固废利用、处置、填埋等项目建设,基本实现全市工业固废“自产自销”。加强工业固废堆放场所管理,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综合利用,强化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的监管,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4.加大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监管力度。到2020年底,全市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工业污泥年处置能力较2015年分别新增4.18万吨、1.48万吨和30万吨,形成满足实际需要的处置能力;建成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到2017年底,实现省控以上危险废物产生和持证经营单位联网监控全覆盖。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的“五化”(源头管理精细化、贮存转运规范化、过程监控信息化、设施布局科学化、利用处置无害化)建设,努力把我市打造成危险废物处置监管最严格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卫计、环保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联动监管,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密切配合,督促医疗机构实行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推进“小箱”进“大箱”。到2020年底,实现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收集和处置全覆盖。(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5.提高大宗固体废物和再生资源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浙发改规划〔2016〕348号),重点对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煤矸石、冶炼废渣、脱硫脱硝副产物等大宗固体废弃物,全面排查贮存污染风险,制订并落实污染整治方案。以废旧金属、废旧塑料、废旧纺织品等再生资源为重点,同步推动电子废物、废旧轮胎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创新“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模式,引导再生资源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逐步构建覆盖全市的再生资源交易系统。根据国家及省要求,适时启动污水和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深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1.控制农药化肥污染。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实施农田化肥减量增效行动,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肥料利用率,降低施用量。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管,严禁工业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和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的污泥,以及生活垃圾、工业废物和未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河湖库塘淤泥用于商品有机肥生产。推进农药控害增效行动,促进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发展,加快农药减量控害增效集成技术应用,制定并落实病虫害防治策略和操作规程,强化基层植保服务组织建设。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经济局负责)

2.加强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82号),建立以“经营单位负责回收、专业机构集中处置、公共财政提供支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通过与财政扶持、农药经营许可等挂钩,落实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责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适时启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结合“五废共治”工作,到2019年,建成一批县域农药废弃包装物归集中心,全市农药废弃包装物基本实现统一归集回收和集中处置;到2020年,初步建成重点地区废弃农膜回收体系。(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3.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鼓励发展生态循环型畜牧业,不断优化畜牧业产业结构布局。推进畜禽适度规模养殖,优先鼓励畜禽养殖场对接土地生态消纳排泄物,并不断配套完善排泄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推进畜禽养殖排泄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加大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生产使用的管理力度,进一步降低饲料和兽药中重金属物质残留。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完善的粪污贮存(处理)设施比例达100%以上,废弃物综合利用及处置比例达到10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整治达标率达到100%。(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加强农田灌溉工程的维修养护,到2020年,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标准化管理。做好灌溉水水质监测,到2020年,对5万亩以上灌区实现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严重污染土壤、影响农产品质量的,农业经济部门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四)加大生活污染治理力度。

1.扎实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到2020年,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分类覆盖面达到100%,各县(市、区)具备生活垃圾末端分类处置能力。加强从生活垃圾中分类收集的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处置监管。推进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试点,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工程示范。(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2.加强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结合国家有关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2017年底前,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分别牵头制订镇(街道)、村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整治和生态修复方案;到2020年,全面完成镇(街道)、村的非正规垃圾填埋(堆放)场的整治和生态修复,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在设计、建设阶段,应配套建设污泥减量化设施,推进采用深度脱水等工艺。(市建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提升土壤环境质量

(一)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整合国土资源、农业经济、环保部门土壤污染调查成果资料,查找耕地和污染地块领域突出的污染问题。市农业经济局、市环保局分别牵头组织有关县(市、区)编制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规划,安排一批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重大治理修复项目,明确治理责任和实施计划,形成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治理修复项目库并上报省级相关部门。(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参与)

(二)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1.实施受污染耕地治理。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状况,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开展农田土壤污染治理,探索建立分类治理措施。继续推进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加强治理效果评价,形成一批适用治理模式,并加强推广应用。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3万亩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经济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推进重点污染地块修复。以拟开发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实施重点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的环境监理、工程验收制度,形成环境影响与修复效果并重的修复工程管理机制,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的污染防治责任,加强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管理,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七、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提升土壤环境污染监管水平。根据土壤中污染物种类和分布,重点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等2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为“重点污染物”),梳理7个重点行业中的重点排放企业,以及相关的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填埋场,形成市、县二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按年度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按省里统一要求,对列入监控名单的,开展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自行监测试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重点监管企业废水、废气中重点污染物的监督性监测,将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结合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监测,逐步建立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量值比对跟踪、传递溯源体系。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每年至少组织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形成满足各级环保部门监管需求的现代化监测体系。进一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监察执法,根据土壤环境执法的需要,为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机构配置相应执法装备,并组织开展每3年1轮的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培训。进一步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二)严打土壤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依法查处向农田直排废水、偷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案件,并将相关环境违法者、拒不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依法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和失信惩戒等处罚措施。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予以打击,相关行政部门要配合做好刑事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对污染土壤和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并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侵害的行为,支持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市环保局牵头,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八、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推动土壤修复产业发展

(一)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技术研究。围绕污染土壤治理修复、土壤环境监测、土壤质量研判和污染防治监管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需求,加强土壤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含量与农产品质量相关性研究,开展土壤污染源解析。推进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隔断、土壤原位修复、快速高效工程修复等普适性技术研发。(市科技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市科协等参与)

(二)推广土壤治理与修复适用技术。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方面,重点推广生物治理、种植品种调整、栽培措施优化、土壤环境改良等技术。在污染地块修复方面,通过实施国家级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加快针对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物和复合型污染治理等适用技术集成与转化,推广修复工程规范管理模式。(市科技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市科协等参与)

(三)推动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加快完善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工程治理产业链,鼓励环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环保技术咨询机构、修复材料生产和治理装备制造企业在专业领域做精做细,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良性格局。开展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从业单位水平评价试点,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市科协等参与)

九、落实污染防治保障措施,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一)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督促污染土壤的单位或个人切实承担治理修复的经济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基本农田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环境保护等专项资金,强化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的资金保障。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对受污染耕地治理项目、列入市级污染地块数据库的重点修复项目,予以重点支持。对永久基本农田污染状况调查建档、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平台等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各级财政应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三)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治理修复领域,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逐步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市金融办、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四)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加强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各相关部门要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浙江生态日等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商务局(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六)加大社会监督力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的总体安排,各县(市、区)应当择机公布辖区土壤环境状况。结合各类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公开曝光一批严重污染土壤的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保、农业经济和国土资源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破坏农用地、擅自开发未利用地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参与)

十、加强目标考核,落实各方责任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在2017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备案;要逐年制定并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的年度计划,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并向市政府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等参与)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市级有关部门生态环保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主要牵头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和计划,加强各项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逐项抓好落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并将年度进展情况及时报市环保局汇总。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级有关部门参与)

(三)落实企业法律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控企业,要按国家要求定期公开其用地土壤环境质量、重点污染物排放和治理等情况,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自2017年起,属地人民政府要与重点监控工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嘉兴港区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并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对未完成土壤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将酌情采取通报预警、环评限批、挂牌督办、约谈有关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措施,督促整改落实。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突出、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