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环联网  邮箱
智能模糊搜索

智能模糊搜索

仅搜索标题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印发,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分类:产业市场 > 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7日 10:41    作者:    文章来源:生态环境部

  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池工业》(HJ 1204-2021)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2021)
 
  六、《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以上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13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5日印发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自备火力发电机(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484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GB 30484、HJ 8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排污单位 battery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生产铅蓄电池(即铅酸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铁镍电池、锌锰电池、锌银电池、锌空气电池、锂电池(即锂原电池,包括锂锰电池、锂亚硫酰氯电池等)、锂离子电池、太阳电池(即太阳能电池,包括晶硅太阳电池、薄膜太阳电池等)、燃料电池等排污单位。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
 
  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