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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和《“十四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印发

分类:产业市场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年1月25日 14:41    作者:    文章来源:住建部

  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十四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和《“十四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
 
  《“十四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工作目标:
 
  到2025年,长江经济带初步建成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率先建成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的城市转型发展地区。城市生态修复成效显著,都市圈和大城市基本建成可持续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绿色出行品质显著提升,绿色社区和绿色建筑广泛推广;流域区域协调建设治理水平更加高效,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显著增强,海绵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有效应对城 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城乡建设环境品质明显提升,沿江城 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获得有力推进;智能化建设管理深入推进,山水人城和谐相融风貌更加彰显,城乡风貌改善显著,长江大河文明价值得到充分彰显;城乡建设领域低碳减排成效显著,城乡建设引导的绿色生活方式初步形成。
 
  《“十四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工作目标:
 
  到2025年,黄河流域人水城关系逐渐改善,城镇生态修复和水环境治理工程有效推进,城市风险防控和安全韧性能力持续加强,节水型城市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市转型提质、县城建设补短板取得明显成效,城市绿色发展和生活方式普遍推广;黄河流域各省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日益完善,沿黄城市风貌特色逐渐彰显。
 
  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以汾河、渭河、涑水 河、清涧河等污染严重的支流沿线城市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黑 臭水体治理。总结推广开封、张掖、吴忠等沿黄地级及以上城市 黑臭水体治理经验,巩固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完善 防止水体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沿黄县级城市黑臭水体 排查及整治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确保“十四五”期间沿黄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综合两项政策来看,黑臭水体和垃圾治理始终是治污关键
 
  《“十四五”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明确:
 
  持续推进城市水系综合治理。借鉴九江等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经验,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修复营造重要滨水空间,在都市圈已完成黑臭水体整治的城市,重点开展河湖岸线生态化改造与生态缓冲带修复工程。在重要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口等流域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开展湿地生态修复,营造自然生境。到2025年,县级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0%。
 
  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在中下游地区达到65%,上游地区不低于40%,其中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达到60%;“十四五”期间,地级及以上城市和具备焚烧处理能力或建 设条件的县城,不再规划和新建原生垃圾填埋设施。
 
  全面提升城市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水平。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消除存量建筑垃圾大型堆放点。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300吨,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不高于200吨。
 
  《“十四五”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城乡建设行动方案》明确:
 
  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以汾河、渭河、涑水 河、清涧河等污染严重的支流沿线城市为重点,加快推进城市黑 臭水体治理。总结推广开封、张掖、吴忠等沿黄地级及以上城市 黑臭水体治理经验,巩固地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完善 防止水体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沿黄县级城市黑臭水体 排查及整治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 确保“十四五”期间沿黄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持续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到2025年,沿黄下游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5%以上,中游城市和上游大城市达到60%以上,上游其他地区不低于40%。加快垃圾分类收运设施建设。2025年,沿黄省区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能力基本满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需求。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黄河流域尚未全面开展垃圾分类的地区,积极推进厨余垃圾处理工作,逐步扩大厨余垃圾处理能力。
 
  持续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到2025年,沿黄省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实现新建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不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分别不高于300吨和200吨。充分利用采石坑等,建设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加快提升消纳处理能力。在黄河流域全面排查建筑垃圾堆放点隐患,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限期治理。规范垃圾填埋处理设施建设。黄河上游省区经评估暂不具备建设焚烧设施条件的, 可适度规划建设符合标准的兜底保障填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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