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环联网  邮箱
智能模糊搜索

智能模糊搜索

仅搜索标题

三部门:新能源汽车享受车船税的要求调整

分类:产业市场 > 政策法规    发布时间:2022年1月26日 9:07    作者:    文章来源:工信部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2〕2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32694—2021)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节能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具体要求见本公告附件。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
 
  (一)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43公里。
 
  (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1)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70%;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应小于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135%。
 
  按整备质量(m,kg)不同,百公里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应满足以下要求:m≤1000时,Y=0.0112×m+0.4;1000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发布后,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
 
  新《目录》公告发布后,已发布的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公告;新《目录》公告发布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三十四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0日
相关资料下载:

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doc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