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0日,《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下称“《办法》”)公开发布。《办法》从评价依据和内容、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及应用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年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是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和采取的措施,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等。
财政部指导、督促地方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运行监控,对示范城市资金管理进行绩效评价。
各示范城市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省份省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水利部门报送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等绩效自评材料。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分级制,根据指标因素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按照排序划分为 A、B、C、D 四个等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于每年4月底前向各地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拨付补助资金、确定各省份示范城市推荐名额的重要依据。
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财办建〔2021〕53号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做好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详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0日

原标题: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海绵城市建设示范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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