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陕西环保厅发布《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全文如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通知
陕环函〔2017〕722号
各设区市保护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
根据《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7度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7〕27号),为进一步加强土壤环境污染源监管,扎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经我厅筛选并征求各地意见,确定我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118家,现将《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应逐步将镉、汞、砷、铅、铬、多环芳烃和石油烃等特征污染物纳入重点监管企业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范围。同时,督促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制定自行监测计划,开展自行监测。
二、2017年底前,各地县级人民政府应与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参考样本见附件2)并向社会公开。
联系人及电话:省厅固管处朱江鹏(029)63916244传真
附件:1.《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2.xx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参考样本)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9月27日
陕西省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附件2 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参考样本)
二O一七年月日
为贯彻《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关于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的要求,落实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XX县(区)人民政府与XX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具体目标和要求如下:
一、XX企业对本企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承担主体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承担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二、XX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企业用地新增污染。
(一)排查及整改土壤污染隐患。建立隐患定期排查制度。企业每年要按照一定频次开展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档案,及时整治发现的隐患。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进行尾矿库环境安全的排查。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防止新、改、扩建项目污染土壤。新、改、扩建可能对土壤产生不利影响的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土壤环境影响进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缓不利影响的具体措施。
(三)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四)杜绝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号),建立危险废物台账,严格危险废物管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五)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土壤。完善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补充完善防止土壤污染相关内容。在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土壤污染的,要启动土壤污染防治应急措施;应急结束后,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治理和修复方案。
(六)防止治理与修复工程造成二次污染。XX企业如需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转运等造成二次污染。防止修复后土壤的二次污染,需严格按照指定用途对修复后地块再开发利用,并严格遵守相应的风险管控制度,确保修复后土壤不会发生二次污染。
三、XX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xx公司(集团、厂矿)执行本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XX企业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一式两份,XX县(区)人民政府和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各保存一份。
XX县(区)人民政府XX企业
二○一七年月日二○一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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