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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征集2022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

分类:行业热点 > 大气防治    发布时间:2022年6月22日 10:08    作者:    文章来源:中华环保联合会

中华环保联合会关于公开征集2022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的通知
 
各会员企业、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协调互补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团体标准体系,满足市场和创新需求,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根据《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即日起面向全国的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公开征集2022年度团体标准制定项目提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团标意义
 
  团体标准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2018年1月1日,新修订实施的《标准化法》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
 
  团体标准作为市场供给标准,是我国标准化改革中优化标准供给结构、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具有快、新、活、高四个特点:制修订速度较快、能及时响应市场需求,能迅速跟进新技术、新产品,制定工作机制灵活,技术指标普遍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团体标准更是企业引领市场、扎根市场的强力抓手,能让优势产品脱颖而出,规范企业行为、引领发展;企事业单位发起或参与团体标准的制修订,无疑将迅速被市场认可、快速成为行业的引领者、新规则的缔造者,对提升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影响力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在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引领性、支撑性的作用。
 
  二、申报原则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项目立足行业发展需求,着眼提升标准化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和技术进步;
 
  (三)项目应符合市场和创新需要,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参与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四)项目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无交叉和重复,技术要求不得低于现行国标及行标的相关技术要求;
 
  (五)项目制定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三、申报范围
 
  所有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的(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技术、工艺、设备、材料、软件和平台等)基础与通用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管理标准及其他标准,填补标准空白。
 
  (一)征集范围。制订用以满足“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行业市场需求和创新发展的团体标准,申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PM2.5、O3及其共同前体物(VOCs、NOx)和恶臭气体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特征及污染成因分析、工业污染治理、减污降碳、防治与监测能力建设等相关的新方法、新技术、新模式、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以及跨界、多学科、技术集成的产品与服务等;
 
  (三)征集重点。固定污染源和环境空气VOCs监测相关的技术方法,工业污染治理领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包括源头替代、末端治理、无组织排放治理、“绿岛”项目建设等)相关团体标准,申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低VOCs含量原辅料源头替代、有机废气(VOCs)回收、高效末端治理技术应用与装备等,同时鼓励低耗高效组合治理工艺的团体标准立项;
 
  (四)其他重点。鼓励国家科技支撑等项目、碳达峰碳中和领域标准项目积极参与立项。
 
  四、申报要求
 
  (一)具备标准编制能力的法人单位(科研院所、企业以及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等相关方)均可提出立项申请,鼓励多家单位联合申报或起草;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开展研制团体标准所需的组织保障、专业人员、资金保障、技术支持和项目管理能力,具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
 
  (三)标准编写人员应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知识和标准编写规则,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项目前期应进行相关预研工作且完成标准草案(主要章节及各章节主要内容等);
 
  (五)国家科技支撑等项目输出标准应在“备注” 栏中标注“国家科技专项名称+项目编号+具体子项目名称或其他科技项目名称”。
 
  五、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认真填写《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附件),以电子版(word格式)和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相关单位公章的形式报送至联合会;
 
  (二)由联合会组织专家开展立项审查,审查通过后统一组织编制,具体工作按《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下经向联合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协调和延长;
 
  (四)根据团体标准的编制进度情况,联合会将适时组织专家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联合会统一编号并在中华环保联合会(http://www.acef.com.cn)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http://www.ttbz.org.cn)网站发布;
 
  (五)择优推荐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
 
  六、联系方式    中华环保联合会
 
  联 系 人:许  夏
 
  电   话:010-53519880、15910860529
 
  邮   箱:xuxia@vocs-china.com
 
  附件:《中华环保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
 
  中华环保联合会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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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集2022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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