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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发布!

分类:产业市场 > 标准规范    发布时间:2022年7月6日 9:33    作者:    文章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2022年7月1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开《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DB 13/T 5500-2022)》,该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上善若水智慧水务有限公司、河北华测检测 服务有限公司,并已于2022年3月31日起施行。
 
  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核查与监测的基本要求、工作阶段、工作准备、 具体要求及方法,以及核查与监测报告的要求,并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控制管理。
 
  标准明确,应按照有关规定制订核查与监测方案,明确核查与监测的对象、要求、依据和方法。标准提出,开展核查与监测工作可按照五个工作流程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 第一个工作阶段为资料收集阶段。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和第6章要求收集文件资料。
 
  第二阶段工作
 
  第二个工作阶段为现场先期勘查阶段。应按照第6章和第7章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勘查。现场勘 查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b) 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的设置情况;
 
  c) 产品生产类别与品种、产品生产工艺及设施的设置情况;
 
  d) 污染物产生、预防和治理等工艺及设施的设置情况;
 
  e) 污染物贮存/利用/处置工艺及设施的设置情况;
 
  f) 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工监测设备等监测设施的监 测要求和设置情况;
 
  g) 污染物排放工艺及设施的设置情况;
 
  h) 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
 
  i) 环境风险及环境敏感点情况;
 
  j) 先期监测情况。
 
  第三阶段工作
 
  第三个工作阶段为制订核查与监测技术方案阶段。应按照第7章和第8章等规定要求制订核查与 监测方案。核查与监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建设项目工程概况;
 
  b) 环评及批复和环境管理要求;
 
  c) 验收和排污许可依据、评价标准/要求;
 
  d) 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等核查要求及方 法;
 
  e) 产品生产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f) 污染物产生、预防和治理等设施的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g)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艺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h) 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工监测设备等监测设施运行 控制的核查,以及校准、比对监测的要求及方法;
 
  i) 污染物排放设施工艺控制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j) 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查要求及方法;
 
  k) 监测点位,监测对象、监测采样点位、监测采样方法、监测采样记录和监测采样报告等要 求;
 
  l) 核查与监测的质量保证/控制要求及方法。
 
  第四阶段工作
 
  第四个工作阶段为现场核查与监测阶段。应按照第7章和第8章等规定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与监测。 现场核查与监测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 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核查;
 
  b) 产品生产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
 
  c) 产品生产等工艺原材料投入、产品及副产品和污染物产出的核查与监测;
 
  d) 污染物产生、预防和治理等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
 
  e)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艺及设施运行控制的核查;
 
  f) 预防和治理等工艺物料和污染物的投入、污染物的处理、副产品,以及污染物产出的核查 与监测;
 
  g)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艺物料的投入、副产品和产品,以及污染物 产出的核查与监测。
 
  h) 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工监测设备等监测设施运行 控制的核查,以及校准和比对监测;
 
  i) 污染物排放工艺及设施控制运行的核查;
 
  j) 污染物排放口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的核查与监测;
 
  k)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与环境质量的监测及质量控制保证;
 
  l) 环境风险及环境敏感点情况的核查。
 
  第五阶段工作
 
  第五个工作阶段为编制报告阶段。应按照第9章规定编制核查报告、监测报告和监测与评价报告。 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a) 环境管理机构、环境管理职责、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管理文件和技术文件的执行有效性分 析;
 
  b) 产品生产等工艺原材料投入、中间产品(半产品)、产品及副产品和污染物产出工况与结 果分析;
 
  c) 污染物产生、预防和治理等设施运行控制有效性分析;
 
  d) 预防和治理等工艺物料和污染物的投入、污染物的处理、副产品,以及污染物产出工况与 结果分析;
 
  e)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运行情况分析;
 
  f) 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工艺物料的投入、副产品和产品,以及污染物 产出的工况与结果分析;
 
  g) 污染物排放设施与排放口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
 
  h) 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设施、在线连续自动监测设备和手工监测设备等监测设施运行 控制,以及出具的监测数据与结果的有效性分析;
 
  i) 环境风险及环境敏感点情况分析;
 
  j) 核查与监测的结论与建议; k) 核查与监测的报告附件。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全文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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