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现将《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一、工作进展和面临挑战
1.“十二五”环境保护工作进展。
一是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15年,全市PM2.5、PM10、SO2、NO2平均浓度分别为77μg/m3、126μg/m3、58μg/m3、41μg/m3,比2013年分别改善了21.7%、25.2%、23.7%、25.2%。“蓝天白云”天数为195天,比2013年增加72天。二是流域污染防治效果明显。8条省控重点河流9个断面基本消除劣五类水体。代表山东省在全国海河流域污染治理迎查工作中取得第一名。三是污染物总量减排成效显著。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是13.24万吨、0.77万吨、9.8万吨、11.2万吨,分别比2010年下降13.0%、15.3%、17.1%、14.1%,圆满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
2.“十三五”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大。全市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偏重,致使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已接近或超过上限,偏重的产业和能源结构短期内很难根本转变。二是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任务艰巨。全市空气污染总体依然严重,2015年,滨州市NO2、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是二级标准的1.0倍、2.1倍、1.8倍。水污染治理成果仍需巩固,10个省控重点河流中小清河流域范李村和唐口桥两个监测断面水质仍在劣五类边缘。三是环境安全形势严峻。企业密集、化工等环境风险源分布范围广且分布不合理,危险废物产生量底数不清,发生重大环境风险的可能性依然较大。
二、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一)总体思路。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六个更加注重”要求,坚持改革创新和依法治市,着力构建绿色发展模式。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统筹推进水、气、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底线,构筑生态环境安全格局;以促进科学发展为要务,推动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以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为基础,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为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坚持把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予以优先保障。
生态优先。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基础。
统筹兼顾。坚持环境保护倒逼“转方式、调结构”,以改善环境质量优化经济增长,以科学发展提升环境保护水平。
(三)规划目标。
一是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省控及市控重点河流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生态破坏得到遏制,麻大湖等退化湿地修复取得重大进展。二是环境安全基本保障。底泥重金属污染、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管理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及应急保障能力显著提升。三是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取得积极进展,环保工作促进科学发展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
(四)考核指标。
1.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2.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62%。3.省控及市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4.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100%。5.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5%以内。6.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7.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削减27%、27%、11.1%、14.2%。
8.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比2015年下降17%以上。9.平水年份年用水总量控制在16.26亿立方米以内;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较2015年降低24%、7%以上。
10.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左右。11.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左右,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5%左右。12.林木覆盖率达到27%。13.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14.辐射水平在正常波动范围内。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源头管控。
1.构建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2017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区和边界勘定工作;完成其他红线区的详细勘界工作,确保生态红线全面落地。严守渤海海洋生态红线,有效保护重要、敏感和脆弱的海洋生态系统。开展生态红线区规范化建设,实施最严格分级分类管控措施,Ⅰ类红线区是生态保护区的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除必要的科学研究、保护活动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Ⅱ类红线区按照主导生态功能,结合现有各类禁止开发区域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定,严禁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项目。逐步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政策体系,落实省政府生态红线区域生态补偿、绩效考核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空间不减少、功能不降低、性质不转换、责任不改变。
推进规划环评落地。严格开展开发建设规划环评,作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的重要依据,开展城市、新区总体规划环评,强化规划环评生态空间保护。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为重点,推进空间和环境准入的清单管理,探索园区内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改革,加强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实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根据省统一部署,完成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对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2.实施分区环境保护战略。
依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环境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的环境保护战略,发挥环境保护战略的导向作用。滨城区为黄河三角洲国家级优化发展区域,要引导城区集约紧凑、绿色低碳发展,扩大绿色生态空间,优化生态系统格局。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的十个乡镇为重点开发区域(城镇),要加强环境管理与治理,大幅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超前做好生态环境、基本农田等的保护规划,减少工业化、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改善人居环境,努力提高环境质量。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为限制开发的农产品主产区,要着力保护耕地土壤环境,确保农产品供给和质量安全。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发区域实施强制性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和自然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引导人口逐步有序转移。
严格环境要素空间管控。完成“核心控制区、重点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划分工作,实行分区分类管理。核心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污染大气环境的生产项目,已建项目应逐步搬迁;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核心控制区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四时段浓度限值。重点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新建企业按所在控制区分别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第四时段浓度限值。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电解铝、皮革鞣制、石化、印染、纺织、农副食品加工、电镀、焦化、原料药制造、农药等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二)改善环境质量。
1.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一是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落实《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力争降低煤炭消费在全市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到2017年比2012年减少煤炭消费165万吨,在此基础上,到2020年实现煤炭消费量比2017年进一步下降。发展地温能、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提高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二是全面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强煤炭生产、交通、消费全过程监管,大力推进散煤燃烧综合治理,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建立以县(区)为单位的全密闭配煤中心以及覆盖所有乡镇(街道)、村的洁净煤供应网络,到2017年底,基本建立市、县煤炭应急储备配送体系及覆盖乡镇(街道)的清洁煤供应网络,并逐步延伸到村,完成散煤治理。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全部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以外的区域推广使用清洁燃具和型煤。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气化滨州”工程,到2020年,力争实现输气管网覆盖全市各乡镇(街道)和主要工业园区,燃气供应量达到10亿方,基本实现主城区无煤化,城乡结合部和乡镇驻地普及使用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农村地区禁燃劣质散煤。三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产能控制,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全面完成山东省下达的任务目标。实行新(改、扩)建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钢铁、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2017年基本完成全市建成区内及主要人口密集区周边石化、钢铁、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大力整治燃煤无组织排放问题,强化热电联供,推行集中供热,到2020年,全市建成区实现集中供热全覆盖,城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5%以上,重点推进分散小锅炉煤改电、煤改气,淘汰分散小锅炉。
综合治理工业污染。实施燃煤机组(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到2017年底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深化传统行业污染治理,对不具备超低排放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锅炉)以及钢铁行业烧结机、建材行业窑炉等进行污染治理提标改造,对经整改仍不符合地方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坚决予以淘汰关停。强化热电、纺织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治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相应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落实水泥行业冬季错峰生产工作要求,每年11月至次年1月,除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和机组外,水泥行业全部停产,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停产。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以上,继续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到2017年,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四个重点行业VOCs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开展有毒废气污染协同控制,强化排放有毒废气企业的环境监管。积极推进汞排放协同控制,鼓励开发水泥生产和废物焚烧等行业大气汞排放控制技术。
综合整治扬尘污染。加强城市扬尘管理,严格落实《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滨州市城市建设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实施扬尘环境监测,落实投诉举报等制度。强化施工扬尘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围挡封闭、地面硬化、车辆冲洗、密闭堆放等防尘措施,减少建筑、拆房、道路施工过程中的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到2017年底,滨州市建成区和各县城规划区内规模以上建设工地(含房屋拆除)扬尘防治措施完备率达到98%以上,工地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96%以上。控制道路扬尘,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到2017年底,城市、县城快速路、主次干路的车行道机扫、洒水率达到90%以上;加强渣土运输车辆监督管理,纳入监管的渣土运输车辆密闭化率、卫星定位系统安装率均达到95%以上。推进堆场扬尘管理,建成区内大型堆(料)场、混凝土搅拌站和拌合站,要全部建成密闭贮存和传送设施;其他堆(料)场要配备围挡、覆盖、喷淋等防风抑尘设施。加强餐饮业和其他面源污染治理,强化餐饮业油烟治理,解决露天烧烤污染,积极推进农业源氨排放控制。
加强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控制。加强车船环保管理。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监管,严厉打击环保检测违法行为,加强机动车维修机构资质管理,规范机动车尾气治理市场。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排放控制,加快“绿色港口”建设。加强油品质量监管。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力度,大力推广车用清洁汽、柴油,保障国Ⅴ车用汽、柴油供应。进一步落实油品升级工作,从2017年7月1日起,全市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Ⅳ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市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加快绿色出行体系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系统,发展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健全公共自行车管理和维护体系,加强步行道、自行车道、人行过街设施建设,积极推广新能源车,大力发展智能交通。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城区的绿色出行体系。建设绿色生态屏障。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加快建设城市及企业绿色生态屏障,推动城市绿化从偏重景观效益向生态效益转变。实行裸露土地绿化动态、常态管理,采取裸露土地绿化长效措施,以长期闲置土地、渣土堆场为重点,实现建成区裸露土地绿化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加强街头绿地建设,实现城市居民出行“500米见园”的目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8平方米。大力实施公共建筑屋顶绿化、建筑墙体垂直绿化和城市桥梁绿化等立体绿化建设,拓展城市绿色空间。加强城市绿道与慢行交通体系建设。加快道路林网建设,重点沿公路、铁路等地面交通网络,选用能够净化汽车尾气、抑尘的树种,打造绿色通道。
2.巩固提升水环境质量。
实施全过程水污染防治。一是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各县(区)以及市属开发区要通过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促进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严格取缔手续不全,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制革、印染、造纸、电镀、炼焦、炼硫、炼砷、炼油、农药、淀粉、鱼粉和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在确保所有排污单位排水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的基础上,以氨氮、总磷、氟化物、全盐量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专项整治焦化、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加强集聚区内工业废水预处理和集中处理,2017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要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滨州工业园区、沾化区城东工业园、城北工业园、滨海工业园、无棣县新海工业园、阳信县陈楼工业园、博兴县京博工业园等化工集聚区、涉重金属工业园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建设与改造。二是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以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大力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完成滨城区、沾化区及其他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到2020年,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5%以上。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所有建制镇和大型社区全部实现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新增城镇污水处理能力37.9万吨/日,升级改造污水处理能力5.5万吨/日,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以上;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2020年底前新增污水管网350公里,滨城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实施排水系统雨污分流的改造,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推进污泥安全处置,2017年完成现有处置设施改造和非法污泥堆放点取缔工作,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存量治理;加快建设城市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和废旧纺织品等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系统。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到2020年,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60%。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三是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实施非标准船型改造,依法强制报废超年限船舶;加快现有非标准船舶、老旧船舶的环保设施更新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难以改造的限期予以淘汰。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完成全市港口、码头、装卸点、船舶制造厂污染治理设施调查,加快污水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依法搬迁、改造、拆除一批规模较小、污染重的码头作业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船舶实施动态监控,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和船舶申报、审批、签证制度。各油类作业点必须在布设围油栏后方可进行作业。强化水上事故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演练,提升水上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强化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强化直排海污染源和沿海工业园区监管,防控沿海地区陆源溢油污染海洋。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排污口。严格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通知》(鲁政字〔2012〕250号)划定的养殖区开展水产养殖,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严格禁渔休渔措施,控制近海养殖密度,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国家限定面积内。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到2020年,德惠新河等省控重点入海河流水质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其他小型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
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绿化、生态景观优先使用再生水,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全市新增再生水利用工程规模3万吨/日,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理顺再生水价格体系,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电力和石油化工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未达到用水定额先进标准且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超低排放”等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区域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水平。统筹区域再生水生产、需求和湿地接纳能力,利用季节性河道、蓄滞洪区及闲置洼地,因地制宜建设再生水调节库塘,充分利用微湿地群进一步拦蓄和净化再生水。完善区域再生水资源调配、输送及循环利用工程,将再生水用于农田灌溉、工业回用和城市杂用。结合再生水调蓄库塘建设,合理布点高耗水企业,最大限度地实现区域再生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加强人工湿地建设。选择支流入干流处等适宜地点,因地制宜地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努力提升流域环境承载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站)、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改善城市水生态环境和居住环境,在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推广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农村地区,以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为重点,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规范人工湿地的建设和运营,各县(区)要将现有人工湿地净化工程的正常运转纳入日常管理,明确责任部门,提供必要的运行资金,确保现有人工湿地发挥应有的净化和水质保障作用。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退渔还湖,推进生态河道建设,加强良好水体保护。
实施以控制单元为基础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以徒骇河等8个控制单元为空间基础、以断面水质为管理目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实施全市流域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实施控制单元产排污与断面水质响应反馈机制,明确划分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责任。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村四级河长体系,施行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自2017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开未达标控制单元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情况。
3.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贯彻落实《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国家“土十条”和省政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制定工作方案,以种植性土壤和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为重点,建立符合滨州市实际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开展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管控名录。建立适合土壤环境管理特点的监测网络,到2020年,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覆盖全部县(区)。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因地制宜补充增加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控。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按土壤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将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将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划为安全利用类,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任务。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探索严格管控类耕地退耕还林,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
加强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落实监管责任,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严格环境准入,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报告制度。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以外的其他项目。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依法严查向滩涂、盐碱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
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影响人民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污染地块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加快建立适用技术模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由第三方对损害、修复成效进行评估。
4.着力提升农村环境质量。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美丽乡村标准化建设,以农村改路、改电、改校、改房、改水、改厕、改暖“七改”工程为重点,全面改善农村环境面貌。整县推进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鼓励就地资源化,加快整治“垃圾围村”“垃圾围坝”等问题,切实防止城镇垃圾向农村转移。到2020年,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巩固提升城乡环卫一体化成果,加强农户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之间的衔接,推进政府支持与村民自治、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农村环保设施长效运行。建立县乡环境监管网格,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推广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
防治农村养殖污染。各县(区)政府制定本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向社会公布。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治理,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防治渔业养殖污染,严格控制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水产养殖容量和密度,禁止人工投饵网箱、围网等养殖方式。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入河、湖污染负荷。推进健康生态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
强化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以畜禽养殖和农业种植有机废弃物为重点,推进农村废弃物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建设,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将公众、社会、企业三种资本有机结合,逐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处置利用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社会化,带动农村环境质量和环保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控制非标准农膜的使用,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秸秆禁烧监管。到2020年,实现标准地膜基本回收,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三)确保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强化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市级和县(区)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各县(区)自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积极实施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开展东郊水库、西海水库等城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建设项目、各类排污口、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等污染源以及和供水设施与保护水源无关的构(建)筑物,逐步退出农业种植和经济林等活动,并视情进行生态修复。二级保护区内全面取缔排污单位、工业和生活排污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污染点源,强化非点源污染控制和流动源管理措施,完善应急处置设施。禁止准保护区内新(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项目,现有单位不得增加排污量并逐步搬出。严厉查处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到2020年,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制定超标水源水质达标方案,逐步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设立水源保护区标志,定期组织水源保护区综合整治,以县或乡镇行政区为基本单元,编制农村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强化饮水安全风险管理。开展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污染风险评估,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筛查可能存在的饮用水水源地及供水系统周边的污染风险因素,明确污染风险物质、类别和等级,针对性地建立与防范水污染突发事件相结合的水质检测制度。强化水源保护区内管线穿越、交通运输等风险源的风险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处置技术,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保护与管理,建设应急供水设施,保障事故状态下的水源供给。
2.提高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置水平。
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开展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状况调查,建立危险废物重点单位清单并动态更新。结合滨州智慧环保平台建设,对化工园区、有毒有害危化品、危险废物全程信息化管理。开展危废非法倾倒专项整治,消除危废安全隐患。建立完善危险废物产生源的管理制度,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收集、利用、处置等活动。2020年,全市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达标率达到100%。
强化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按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准入要求,淘汰一批经营规模小、技术设备落后、存在二次污染风险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统筹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等回收网络,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电池回收与再利用。规范废酸、废盐、废液、抗生素菌渣等分类收集、贮存和综合利用。
提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水平。科学规划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尽快形成需求与能力相匹配、平常与应急相兼顾的危险废物处置网络。加强对省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的运行监管。整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自建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大于5000吨的企业,以及园区内所有企业危险废物年产生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化工园区,应该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
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认真落实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的运行监管。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进一步完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收集运输体系,力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部纳入集中处置。实施医疗废物处置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行为。
3.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力度。
推进重金属重点行业综合防控。开展全市重金属污染排放状况基础调查,掌握涉水、涉气重金属污染物产生及排放企业分布情况,建立涉重金属园区(聚集区)清单,对皮革鞣制、铅酸蓄电池、聚氯乙烯、电镀等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分类实施综合整治。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电镀、冶炼、铅蓄电池制造、皮革鞣制加工等企业。新建、搬迁皮革鞣制、电镀等涉重金属排放项目必须入园管理,现有企业逐步实现园区化,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防控距离。实施重点防控行业重金属排污强度管理。加大汞淘汰、限制与替代力度,推进含铅涂料的淘汰工作。依法公布进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涉重金属企业名单,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按照山东省河流湖泊和入海口滩涂底泥重金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对小清河滨州段污染底泥实施管控。
4.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
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按照省有关要求,落实“三级审批,四级管理”的放射源管理制度,完善市、县两级的审批管理体系,提高Ⅱ类、Ⅲ类射线装置许可审批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工作,优化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查程序,强化技术支撑和现场核查,严格核技术利用行业准入。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日常检查与专项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和独立调查相结合,强化整改落实和后督查工作,严厉打击“未批先建、无证使用、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部门应急协调处置联动工作机制。强化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应急响应、应急监测、应急技术支持能力建设,配合省有关部门建设省、市两级互联互通的应急指挥调度平台系统,充实应急物资及装备配置,做好省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监测技术支持队伍的预备力量。定期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丰富实战经验,增强处置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能力。
5.完善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体系。
实施全防全控的环境安全管理。以核与辐射、重金属、化学品、危险废物、持久性污染物等相关行业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基础数据库,形成分类分级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风险管理。各县(区)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对规范管理问题突出的县(区),通报全市,整改不及时到位的,采取涉危废项目从严审批、区域限批、约谈等措施。科学设置河流、湖库监测预警点位,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超标报告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强市、县级环境应急队伍和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处置能力,建立由应急队伍、应急处置技术、应急装备、应急预案、应急演习、应急专家、污染事故后评估、警示教育等要素构成的环境安全体系,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四)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
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优化自然保护区结构与布局,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提高自然保护区管护能力,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遥感监测、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完成对自然保护区典型违法违规问题的排查检查,对问题突出的自然保护区进行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落实《山东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办法(试行)》(鲁环发〔2016〕175号)。
加强森林资源修复。落实森林资源生态效益补助政策,强化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管护;加强沿海重点防护林建设,在近海新建200米宽的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实施环主要水域防护林建设工程,造林10000公顷;沿交通干线建设绿色生态廊道工程,造林12500公顷;按照“四位一体”模式,在平原农区实施农田林网建设工程,新建农田林网4200公顷;实施土地沙化治理工程,造林9333公顷。实施生态林场建设工程,建设5处万亩生态林场,每处生态林场的面积不少于1.5万亩;对邹平南部山区已被破坏的山体进行生态修复,造林866公顷。加强新造林地管理和中幼龄林抚育,完善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体系。加强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推进林木良种化进程。到2020年,新增有林地面积50万亩,森林抚育145万亩,林木覆盖率达到并长期稳定在27%以上。
综合治理水土流失。依法划定各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严控水土资源流失。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加强水源涵养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蚀风蚀交错区和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预防项目建设。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惠民县西屯、惠民县杨子学、惠民县谷马庄等小流域综合治理工程,优化配置工程、植物和耕作措施,形成有效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实施滨城区大连张风沙片、齐王赵风沙片综合治理等治理项目,加快水土流失严重地区水土流失治理步伐。到2020年,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00平方公里,全市水土保持治理率达到95%以上。
修复荒漠化生态系统。搞好沿黄地带、盐碱地、沿海滩涂的土地整治开发、复垦与保护,治理水土流失。推进油田矿区退化生态系统的恢复,通过造林种草、合理调配生态用水,增加林草植被;通过保护性耕作、水土保持、配套水源工程建设等措施,减少起沙扬尘;通过禁止滥樵、滥采、滥牧,促进荒漠植被自然修复,遏制沙化扩展。积极推进乔灌结合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片林建设,降低风速,有效减轻大气沙尘危害。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进一步完善滨州贝壳堤岛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麻大湖湿地保护区建设。对改为他用或功能退化的湿地,实施湿地还原、生态补水、生物水质净化、生态自然修复等措施,逐步恢复湿地功能。对退化湿地进行修复和保护,在河流湖泊防洪大堤以内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退渔还湖,引导农民主动调整种养结构。在满足防洪、除涝要求的基础上,开展生态河道建设,实施生态护坡,增强河流自然净化能力。到2020年自然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
加强海洋生态保护。加大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加快沿海防护林带建设,增强防风固沙和有效控制水土流失的能力,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到2020年,全市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不包括海岛岸线)。
(五)推动新旧动能转换。
1.推动生产方式绿色化。
集约利用能源资源。实行能耗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一是全面加强各领域节能,落实和优化能评审查制度等措施,从源头遏制高耗能项目建设。推进高耗能行业企业节能改造和能量系统优化,基本建立和有效运行能源管理体系,开展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二是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推进建设用地多功能开发,地上地下综合利用。三是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建立以供定需的水资源管理倒逼机制,全市新增节水5000万立方米。加快推进农业、工业、服务业和城乡生活节水。积极推进海绵城市和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2017年底前划定辖区内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制定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在小清河流域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到2020年,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深化重点污染物减排。推动自主减排管理,以电力、石油炼化为重点,加快大气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以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和大型载客汽车为重点,加速淘汰高污染机动车,加强机动车减排;以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和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为重点,加快水污染减排工程建设;以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为重点,加强农村废弃物治理和综合利用。大力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加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印刷、农药、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到2020年,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比2015年削减20%。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到2020年总氮排放量比2015年削减10%以上。
推动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采用先进适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纺织、冶金、轻工、建材等行业兼并重组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清洁生产和污染治理水平。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与现有产业融合发展。依法查处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依靠科技创新促进资源节约和能源降低,大幅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强度。一是重点培育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有序推进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节矿等资源节约工作。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紧紧围绕餐厨垃圾制取生物燃料、粉煤灰制砖、废旧聚酯瓶片制取涤纶长丝等主要工业固体废弃物的资源综合利用工作,逐步壮大以资源综合利用为特征的循环经济产业集群。二是加强工业园区生态化循环化改造,加快推进鲁北化工生态工业园、西王工业园、铁雄能源工业园、京博工业园、汇泰蓝色经济产业园等示范园区建设,大力提升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水平,抓好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到2020年,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应全部完成循环化改造。加强企业间废物、废水、废热交换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立原料循环利用、产品梯次开发的产业体系,全市工业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三是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对重点企业全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加快重大清洁生产技术应用,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和关键技术开发、示范。
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推进形成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第三方监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及环境保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服务市场。在钢铁、造纸、印染等污染物排放量大、治理技术成熟的重点行业以及工业园区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污染物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建立环境服务企业诚信档案,为环保市场交易提供具备公信力、权威性的参考和依据。
2.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
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推行节能低碳产品和有机产品认证、能效标识管理等机制,统一绿色产品标志、完善评估标准、规范认证体系,实现优质优价。打造绿色供应链,从设计、原料、生产、采购、物流、回收等全流程降低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建设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导向的采购、生产、营销、回收及物流体系。实施绿色包装标准体系,鼓励包装材料回收再利用。全面加强进出口贸易环境监管,禁止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产品、技术、设施等引进,大力推动绿色贸易。
推进全社会践行绿色消费。大力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强化绿色消费意识,在衣、食、游、住、行等各个领域加快向绿色转变,以绿色消费倒逼绿色生产。推广绿色服装,遏制对珍稀野生动物毛皮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引导绿色饮食,限制一次性餐具生产和使用。发展绿色休闲,推广低碳、绿色的旅游风尚。倡导绿色居住,大力推广节水器具、节电灯具、节能家电、绿色家具、环保建材等。全面推广绿色建筑,市、县规划区新建建筑要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产品和绿色施工模式。鼓励绿色出行,加快城市绿色公共交通体系和交通工具公共租赁体系建设,积极推广新能源车,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60%。
(六)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严格落实《滨州市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质量状况作为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明确网格污染源清单,实施“定责、履责、问责”的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将网格内各项监管责任落实到部门、到岗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落实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滨州市环保局实行以山东省环保厅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仍为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各县级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派出分局,由滨州市环保局直接管理。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落实乡镇(街道)环境保护职责。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依法赋予环境执法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条件和手段。推动各县(区)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制定并公布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协同推进生态环保。
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2.加强环境治理能力建设。
提高环境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坚持“培训与比武、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持续开展岗位职业培训,不断拓展干部职工学习实践的深度和广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加强岗位资格管理,到2020年,基本实现各级环境监管人员资格培训及持证上岗全覆盖。定期开展环境监管技术大比武,提高监管队伍实战能力和依法行政能力。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理论、业务、政策学习,不断提高全市环保系统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本领。
提升各级环境监管装备能力水平。加强基层环境监测、执法、固废管理、核与辐射监管装备水平建设,推动市、县级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全面达标,加强现场执法取证能力,市、县两级环境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和执法业务实现移动执法系统双覆盖,县级全部具备基本的固废管理、核与辐射监管能力。
加强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推进环境管理类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环境执法、环评管理、自然生态、核与辐射等数据整合集成、动态更新,建立信息公开和共享平台。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建立完善全市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将小微企业纳入环境统计范围。加快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任务分工。
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任务放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对本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全力推进。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规划确定的任务和要求,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解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市政府与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签订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并每年把规划的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环保投入。
加强环境保护资金保障。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各级财政生态环保年度预算。创新财政生态环保支出方式,按照环境绩效实施以奖代补,确保规划各项重点工程顺利推进。继续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鼓励不同经济成份和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拓宽投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参与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建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利益共享、风险分担、长期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三)强化企业监管和自律。
按照省工作部署,落实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企业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生产、排污,环境保护部门对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企业排污行为实施监管执法。2017年6月底前,率先核发火电、造纸企业,年底前核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到2020年,基本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企业的许可证核发。
工业污染源全面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业企业要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推动企业自行监测、自行申报、自行公开、自证清白。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要进一步规范排污口设置,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排污企业全面实行在线监测,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督检查。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实施环境信用颜色评价,对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限期停业、关闭。各县(区)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企业超标现象普遍、超标企业集中地区进行通报、挂牌督办。
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落实。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建立违法排污黑名单制度,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落实能效和环保“领跑者”制度,采取财税优惠、荣誉表彰等措施激励企业实现更高标准的环保目标。
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赔偿制度。自2018年起,在全市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重特大环境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社会共治。
强化信息公开。全面推进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信息公开,推进监管部门生态环境信息、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健全反馈机制,在政府网站设立“环境违法曝光台”。
推动公众参与。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充分发挥工青妇组织作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挥环保志愿者、环保监督员在生态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引导和规范社会化组织,有序、理性、务实参与到生态建设中来。
保障公众权益。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推动司法机关强化公民环境诉权的保障,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行为,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实施环境诉讼救济机制,积极推进环境法律援助。将科普教育、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保障公众获益权、舆情监控结合起来,探索防范与化解环境社会风险的有效途径。
(五)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生态文明理念,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电视、广播、新媒体等信息传播平台,丰富环境宣教手段,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利用世界环境日,环保开放日等形式,组织各类环保公益活动。通过生态文明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厂、进农村等,实现公众与环保零距离接触。加大“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环境教育基地”的创建,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六)加强规划实施评估。
加强人大、政协对环保工作的监督,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定期向政协通报环保工作。分别于2018年和2020年底组织开展规划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依法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来源:中国阳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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