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甘肃张掖市人民政府制定印发了《张掖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方案》从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土壤环境监管力度等9个方面确定了35项重点工作任务,明确了六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的工作职责,规定了各项任务具体内容,制定了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要求全市各有关部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严格环保标准,加强监管执法,落实最严格的环保制度,确保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具体内容如下: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张掖市2018年度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张掖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张掖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序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务,保持和改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张掖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初步掌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使全市未利用地得到科学管理,建设用地新增污染得到有效防范,土地空间布局管控进一步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启动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工作,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得到严格保护,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初步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启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工矿企业污染土壤日常环境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土壤污染的危害得到减轻,农业生产污染土壤能够得到初步控制,生活活动造成的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和全市土壤环境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各县(区)根据《张掖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畜牧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详查。贯彻落实《甘肃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类型、分布和污染程度,以及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开展市、县(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提升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按照国家和省上统一要求,将环境保护、农业、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贯彻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以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行业为重点,组织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排查,做好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工作并将有关报告或方案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强化相关部门间协调联动,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共享污染地块信息,实行联动监管,严格土地流转、用地审批和开工许可等方面审查,合力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风险排查和管控工作。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4.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物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县(区)人民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市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5.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保护执法监管范围,防止已关闭或搬迁的规模化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出现“反弹”现象,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养殖场(户)要依法严格处理,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严禁在禁养区内新建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牵头单位:市畜牧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6.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工业企业。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7.甘州区、临泽县、山丹县等产粮(油)大县要分别制定本辖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相关县(区)人民政府
8.各县(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和安全利用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和开发行为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9.坚决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农化”,市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并对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或问责。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0.制定《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计划》并逐步实施,建立分类清单,数据上传农用地环境信息系统,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1.要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依赖化肥、滥用农药等不合理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和耕地质量下降。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2.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采用新型阻沙固沙网固沙压沙、设立围栏和人工促进自然修复工程等新技术,使土壤得到有效恢复。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3.要分阶段逐步对优先区域及其周边污染源进行排查,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4.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5.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6.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对存在严重污染的地块,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禁止建设区,禁止开发为建设用地。
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7.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
18.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相关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要严格按照重点排污单位(重点污染源)管理相关要求,对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做好监察执法、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清洁生产、排污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工作,对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超标排放、污染事故等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对利用处置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19.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化工、农药等工业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监控。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农药、铁合金制造、危废处置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县(区)环保、工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0.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对利用处置设施不能稳定运行、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经营单位要依法取缔。合理布局并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工业废渣、矿物残渣、医疗废物等固体(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市卫计委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1.制定《有害生活垃圾安全处置方案》并完成年度工作任务,做好废旧电池、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的生活垃圾安全处置。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2.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相关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属于淘汰关停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提请所在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关停。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铬渣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3.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制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工业园区(组团)应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开展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鼓励相关企业采用先进工艺、集聚发展,提高再生利用水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4.加强对历史遗留尾矿库和无主尾矿库的整治,制定整治方案,做好闭库尾矿库的监督检查,落实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和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工作,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5.规范电子废物、废旧汽车拆解等社会源废物的回收、贮存、处置活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转型升级,以废弃电子产品、废弃饮料瓶等为突破口,在有条件的社区、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26.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市质监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7.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制定《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年度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实施,采取精准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减少盲目施肥行为。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及各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围绕制种玉米、蔬菜、马铃薯、果树、中药材等特色作物和小麦、油菜等主要农作物,建立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提高农药利用率。组建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提高统防统治覆盖率。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计划,建立项目库并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8.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制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并按计划实施,严格执行地膜产品强制性标准,强化农膜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市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引进可降解和无污染的环保型农膜新产品,推广使用厚度大于0.01mm的地膜和一膜两年用、适时揭膜、机械拾膜等技术。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统一规划设立废旧农膜临时机动回收站(点),切实提高废旧农膜定点收购加工企业加工生产能力,继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9.依托已建成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中心,加强对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每年对黑河中游灌溉面积大于30万亩的灌区水进行抽查监测。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严格清污分流。
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配合单位: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30.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将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设备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项目正常运行。按时完成40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加快农村污水处理、垃圾收集转运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周边生活污水、垃圾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强化执法监管和风险防范,坚决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水源安全。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1.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制定《非正规垃圾填埋场排查和整治方案》并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持续推进《张掖市全域无垃圾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确定的年度工作任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率。落实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长效保障机制及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机制,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文明办、市爱卫办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2.在商贸流通行业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减少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产品、不易降解物料的使用,增强回收利用力度。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33.组织实施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任务年度计划并实施,更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加快推进原民乐铬盐厂土壤修复、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项目建设,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加大土壤环境监管力度
34.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落实监督责任,抓好相关企业日常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35.完善市、县(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演练,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提升全市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督促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应急办、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重大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于2018年3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本辖区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县(区)要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市、县(区)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支持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要进一步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各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三)严格评估考核。将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部门单位环保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进行严格考核。各县(区)要建立重点任务管理台账,每季度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通报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区),将约谈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开展宣传教育。将土壤污染防治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强化党政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利用主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大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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