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已经印发,方案确定了普查的前期准备、宣传工作等事宜。详情如下:
2018 年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计划
为有序推进并做好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称“普查”)工作,确保 2018 年普查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61 号)和《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要点》,特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普查前期准备
(一)制定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各省辖市、县(市、区)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技术路线、部门分工、时间节点,2018 年 3 月底前完成。
河南省伴生放射性矿的普查工作依照国家环保部制定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执行,2018 年 9 月底前完成。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018 年 3 月底前,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地普查实施方案分别制定 2018 年度工作计划,并下发实施。
(三)落实普查专项经费
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编制指南》(国污普〔2017〕3 号),编制省本级和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项目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专项经费预算,2018 年 3 月底前完成。
(四)做好“两员”选聘和第三方参与工作
依据《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污普〔2017〕10 号),各省辖市、县(市、区)需制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计划,3 月底前确定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初步名单,并报送省普查办。
各级普查机构可根据需要,依据《关于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7〕11 号)要求,做好第三方机构参与普查工作。
(五)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根据国家污染源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相关技术规定,完成河南省普查信息化系统建设,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六)开展清查建库工作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清查名录库筛选。2018 年 2 月 10 日前,省普查办依据国家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按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进行分割,并下发各地。2018 年 2 月底前,各省辖市需将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按县(市、区)进行分割,并下发各地。
省辖市和县(市、区)需按照全面覆盖、不重不漏的原则,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查,清查核实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信息,并进行修正、补录、完善和上报。
生活源锅炉入户清查,排查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名录,并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要求,开展清查工作,2018 年 5 月底完成。
省普查办对地市上报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污染源基本名录信息进行审核汇总,在此基础上建立全省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普查宣传培训
(一)开展普查宣传工作
根据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进度,适时开展污染源普查任务部署、政策解读、普查常识、成果发布等系列专题宣传活动,讲清污染源普查的历史背景、重大意义,讲清主要任务、政策要求、普查要素和责任义务,动员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污染源普查工作。构建宣传平台,在省环保厅官方网站、“双微”平台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河南广播电视台部分媒体重要版面、频道开设“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专题,持续宣传污染源普查工作。各地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开设相应宣传平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和新媒体,以及制作宣传资料、视频片、公益广告,组织典型宣传引导、社会化宣传活动、普查知识竞赛等多种手段,增强污染源普查宣传的群众性和感染力,营造全民关心、支持、参与污染源普查的社会氛围。
(二)开展普查培训工作
省普查办在普查清查工作启动前,开展全省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培训,宣贯相关技术规定,2 月中旬前完成。
省普查办组织省级普查培训师资和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参与国家污染源普查办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
省普查办组织各省辖市以及县(市、区)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师资)的培训。
各省辖市普查办组织本辖区内普查指导员和其他普查工作人员培训。
各县(市、区)普查办组织对本辖区内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重点普查对象相关人员培训。
三、全面展开普查
(一)入户调查工作
各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的要求,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库)排污口排水(枯水期、丰水期)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9 月底前完成。
各级按照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各类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时间要求,开展入户调查,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核算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污口信息,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水污染(用排水)情况,采集相关数据,11 月底前完成。
开展河南省伴生放射性矿详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9 月底前完成。
(二)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工作
按照“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对普查数据逐级进行审核与汇总。依据普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对入户调查、抽样调查采集的数据,以及通过核算方法获得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等数据,由各级普查机构分别审核。审核采取对比分析法、查询核实法和联合会审法,重点对数据的时效性、完整性、信息表间逻辑核算关系等内容进行审核。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市级普查机构,11 月底前完成;市级普查机构对各县级普查数据开展数据审核与汇总,上报省普查办,12 月底前完成。
四、其他几项重点工作
(一)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郑州市荥阳市作为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地区,需制定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工作方案,并上报国家和省普查办,2月15日前完成。荥阳市先期开展普查工作,完善普查技术规定、报表制度、污染核算方法和信息系统,及时向上级普查机构反馈普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试点工作 6 月底前完成。
对荥阳市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普查办及郑州市普查办要及时予以指导帮助。
(二)跟踪督办和督导工作
省、市普查办以国家普查办的月调度内容为基础,结合我省实际,每月末分级调度辖区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形成月调度汇总表和工作简报,并报送上级普查机构。
3 月底前,省、市应分级制定污染源普查工作督导方案,将督导工作贯穿始终。多种形式开展督导、核查现场、抽样评估、技术指导等工作。督导工作应坚持全面与重点、定期与随机相结合,对工作进展缓慢、数据质量不符合要求及工作保障不力的,予以通报。
(三)做好全程质量保障与控制
将质量控制贯穿于普查工作全过程。按照质量核查技术规定要求,省、市、县普查机构分级开展质量核查,重点核查普查对象覆盖是否全面,抽样样本的代表性、科学性,普查指标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建立普查调查对象填报员自审、企业主管初审、普查员和指导员预审、县级普查机构评审、市级普查机构复审、省级普查机构联合会审的质量核查体系,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
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质量保证工作按照《河南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质量保证工作方案》实施,12 月底前完成。
各级普查机构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保密管理办法和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普查全过程文件资料的立卷和归档管理制度,切实抓好普查质量保障工作落实。
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厅内任务分工
为确保顺利完成我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普查)工作,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08 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 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61 号)等要求,结合各有关处室(单位)职责,制定普查厅内任务分工如下:
河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简称普查办)全面负责我省普查工作,综合协调省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导我省各地开展普查工作。
办公室负责普查文件的审稿工作,协调省领导出席相关普查活动和会议,审核把关普查重要活动的领导讲话稿。
规财处指导普查办编制普查经费预算,协调普查经费的保障工作。
人事处负责普查办人员调配工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选调人员参加普查工作。
环评处负责提供 2017 年全省新建项目竣工验收名录,配合做好普查的清查建库工作。
监测处负责提供 2017 年国家和省重点监控企业名录,配合做好普查有关监测工作。
污防处负责提供所掌握的全省涉水企业(含规模化养殖企业)名录,配合做好我省涉水企业的清查建库及涉水企业和农业源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大气处负责提供所掌握的全省涉气企业名录,配合做好我省涉气企业的清查建库及涉气企业和机动车相关数据审核工作。同时,依据《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工作的通知》(环普查〔2017〕188 号)要求,提供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 号)开展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所形成的全省锅炉名录。
辐射处负责牵头组织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
土壤办负责提供所掌握的全省重金属和危险废物企业名录,配合做好相关的清查建库和数据审核工作。
监察总队负责提供全省监管企业及 2017 年征收环保税企业名录,配合做好清查建库及数据审核工作。
辐射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全省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工作。
监测中心负责提供普查有关监测数据、2017 年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指导做好全省普查有关监测技术工作。
环科院负责协助做好普查有关技术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宣教中心负责协助开展普查宣传培训工作。
固管中心负责提供所掌握的全省固体废物(含危废)重点企业名录,配合做好有关固体废物数据审核工作。
监控中心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信息技术服务,协助做好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运行保障支持,配合维护厅外网污染源普查专栏。
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普查办公设备购置等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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