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税法》中多处出现“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即常说的“污水处理厂”。那么,环保税口径的污水处理厂有哪几种?有何意义?
一、分类
(一)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厂)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厂)
(三)为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厂)
(四)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厂)
二、意义
(一)明确间接排放的范围
《环保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此处的“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包括所有的污水处理厂。
(二)明确达标排放免税的范围
《环保税法》第五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厂)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即:仅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且达标时,免税。
来源:法税先锋刘金涛 作者:刘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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