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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土壤 判你重新修复

分类:行业热点 > 土壤修复    发布时间:2018年6月22日 10:43    作者: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樊蓉     文章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非法采矿、滥伐林木、污染土壤、非法占用农田……6月1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自2017年以来,青岛市两级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638件,同比增长39.6%。案件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国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同时公众维权意识不断增强,诉讼渠道不断畅通。 638件案件中,生态环境案件102件,资源类案件536件。新闻发布会上,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尤志春介绍,在102件生态环境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最多,达到49件。在536件资源类案件中,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140件,其次农业、林业、渔业承包的合同纠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等占比数量也比较集中。

案例一 污染土壤被判修复

2014年6月至2015年4月间,高某经营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环保审批手续的无名除锈酸洗厂,雇佣了俞某及多名工人从事金属酸洗除锈作业。俞某负责安排工人勾兑盐酸、排放酸池污水等工作。盐酸污水未经环保处理直接排放至车间北墙外的两个污水池内,再由污水池排水沟排出,外排水池未做防渗处理,酸水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

经检测,车间内排污口、车间外排污口的盐酸污水PH值均小于2,均系危险废物。检察院认为高某、俞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本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检察院具有公益诉讼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高某、俞某排放未处理的盐酸污水导致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判决:高某、俞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

案例二 擅改土地用途挖沙卖钱

2011年8月,王某承包某村土地搞树木种植。期间,王某发现自己承包农用地的个别地方被他人挖沙,后也产生挖沙卖钱的念头。 2015年3月,王某在未经土地管理机关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租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对其承包土地的表层土进行剥离,并在他人已经挖过沙的地方进行了深挖,在其转包的土地上实施非法采沙行为,导致土地种植条件被破坏。

经国土资源局勘测,王某破坏土地面积为14.6亩,全部为一般农田。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判决: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三 禁渔期出海捕鱼

姜某等5人分别系两渔船的船长、代理、大副。 2017年5月初在禁渔期期间,两渔船出海捕捞水产品,同年6月16日,海警侦查人员在渔区将两渔船查获,并当场查获方氏云鳚(俗称皮条鱼)约9.8万公斤,价值22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判决:姜某等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判处有期徒刑1年不等。

案例四 法院支持环保部门处罚决定

2016年10月,某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某科技公司检查时,发现现场有从事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治理实验的行为。经对某科技公司经理张某调查询问,张某承认某科技公司已经转型并自2015年6月起正式从事工业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治理实验活动,并承认上述实验活动未办理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某环境保护局对某科技公司罚款人民币12万元,并责令停产停业。

某科技公司向某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某人民政府维持了某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某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某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环境保护局调查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 非法采沙3万立方米

2015年5月,李某(已判刑)因在某村“养殖基地”院内非法采沙被公安机关查获。同年9月,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院内仍有人非法采沙,经查,非法采沙者系刘某,其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中旬,租用铲车、抽沙船等机械设备,在李某原非法采沙区域西侧、南侧的土地上非法采沙。

经国土资源局勘测,刘某非法采沙35945.5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0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

判决: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六 门前挖沟排臭水影响邻居

张某明与张某福系同村东西户邻居。张某福居西,以蒸煮下货为业。两家中间由红砖墙隔开,上部留有排气孔多处。张某福从家门前开挖一排水沟,向东排水,污水流经张某明家及向东多家邻居门前。张某明起诉称张某福清洗、蒸煮下货的排水、排气臭气熏天,蚊蝇泛滥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要求张某福将两家中间墙的排气孔堵死,并将门前排污沟改变流向为东向西,使其不经过张某明家门前。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福清洗、蒸煮下货的排水、排气影响了张某明家的正常生活,张某福应当将两家中间墙上的排气孔堵死,所需砖石、水泥等必要建筑材料由张某福自备;因西面地势高,且无排水沟,无法改变排水沟流向,张某福应将排污水在自家院内或院外适当位置挖坑存放,将其无害化处理后再予排放。张某明不服判,提出上诉,后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

案例七 走私进口废塑料被判刑

2014年底,王某冻与王某友(已判决)共谋,由王某冻在韩国提供废塑料并负责联系废塑料进口通关事宜,王某友负责缴纳废塑料进口税款及通关费用,并将进口后的废塑料在国内销售。后王某冻通过互联网联系了某货代公司的阎某 (已判决),约定由阎某使用他人的固体废物许可证为其代理通关进口废塑料。2014年12月26日,阎某根据王某冻提供的提单信息按照海关限价制作虚假合同、发票、箱单等报关单据,盗用某再生资源公司的固体废物许可证,向海关申报进口53吨废塑料。通关放行后,王某友将废塑料在国内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冻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伙同同案犯阎某、王某友,盗用他人许可证走私进口废塑料,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予惩处。

判决:王某冻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八 滥伐林木触犯刑法

在未经村集体研究同意的情况下,2015年4月史某擅自将属于村集体的位于青荣城际铁路北侧2.94亩杨树及铁路南侧杨树卖给高某,将卖树款占为己有。因现场被破坏,铁路北侧被伐杨树材积无法鉴定;铁路南侧被伐杨树经鉴定,伐留桩605个,材积50.215立方米。 2015年4月,高某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将位于青荣城际铁路南侧的该部分杨树予以滥伐。经法院审理认为,史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高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违反其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判决:史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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