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许昌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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