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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边倾倒煤矸石该如何处罚

分类:行业热点 > 污水处理    发布时间:2018年8月23日 11:45    作者: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作者:经凤怡     文章来源:北极星固废网

【问题】某企业在河边倾倒煤矸石被我局发现,环保局工作人员在适用处罚条款时发生了分歧。有人认为应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进行处罚,有人认为应当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处罚。请问该案应依据哪个条款处罚?

【分析与解答】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同时根据该条第四项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煤矸石是一种沉积岩,是在煤层形成的时候就同期形成的煤的伴生岩石或废石渣。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煤矸石的定义,我们认为煤矸石应属于固体废物。

既然煤矸石是固体废物,那么针对煤矸石的违法行为是不是就应当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处罚条款呢?

个人认为,是不是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条款,要结合案件的事实、依据违法行为的方式、后果等的不同来认定。比如本案例是在河边倾倒固体废物,违法事实既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问题,又涉及固体废物倾倒在河边造成水污染的违法行为,是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还是《水污染防治法》更合适,下面我们根据相关法律条款一一进行分析: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固体废物造成的水污染作了规定,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但是关于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责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没有作出规定。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同样对固体废物造成的水污染作了规定,即:“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其对应的法律责任为《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本案例的违法事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虽然规定了禁止性条款但却没有规定违反时的法律责任,故无法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而《水污染防治法》却既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又规定了违反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以在河边倾倒煤矸石的违法行为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条款更为恰当。

至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规定的,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与本案例的违法倾倒行为是不契合的,所以不能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通过该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当违法行为涉及到固体废物时,可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均有相应条款予以规定,我们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全面考虑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适当条款进行处罚,做到处罚有据,过罚相当。


来源:法岸环境律师  作者:经凤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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