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住建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联合发出通知江西计划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江西城镇应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中央决策部署,近年来,我省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厂建设进度加快,垃圾焚烧厂数量日益增加。为此,垃圾焚烧运营管理制度建设迫在眉睫。
通知指出,相关部门要重点落实包括垃圾进厂计量、垃圾焚烧炉运行、渗滤液处理、烟气净化、飞灰处理、恶臭污染物、安全管理等 7 个方面的监督管理。严禁垃圾焚烧厂运营方擅自接收特许经营协议规定区域以外的生活垃圾。

焚烧炉启动时,炉膛内任一点温度达不到 850 ℃,不得向炉内投入垃圾,投入垃圾前要先启动烟气净化系统。垃圾渗滤液严禁直接外排,飞灰须密闭收集存放,不得泄漏于环境中。垃圾池和渗滤液收集设施应采取封闭负压措施,并保持负压状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垃圾焚烧运营管理由焚烧厂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其中,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垃圾焚烧厂落实《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定期开展监督性检测,督促并检查运营方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要与环保部门监控中心联网,实现垃圾焚烧厂监测指标数据实时传送和远程在线实时监控。
通知还明确,要按照 " 污染者付费 " 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全省城镇应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要按照 " 方便、快捷、高效、易操作 " 的原则,选择稳定有效的收费载体低成本、高效率地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费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