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和推进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布局和建设,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能力,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处置,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风险,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自治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布局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根据全区危险废物产生、处置利用现状和发展趋势,以解决急需、兼顾长远,就近处置、合理布局,市场引领、总量控制,兵地统筹、加强监管为基本原则,通过优化建设布局,拟用5年左右时间,解决目前全区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能力存在的结构性、布局性和相对不足问题,使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能力不断增强,处置利用设施布局趋于合理,基本满足我区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利用的需求,不断提升全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降低环境风险。
新疆提出,到2020年底,全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利用能力达到200万吨/年,2023年底达到230万吨/年。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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