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新的《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与旧版《办法》相比,新《办法》在不缴费责任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者弄虚作假少缴纳垃圾处理费的,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的罚款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不超过3万元,对个人罚款的由200元以下提高到不超过1000元。
记者对比发现,《办法》的适用范围由之前的“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扩大为了“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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