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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水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政策解读

分类:产业市场 > 其他    发布时间:2018年5月23日 10:14    作者:来源:潍坊市地税局    文章来源:中国固废网

主持人:尊敬的纳税人、网友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与潍坊市地税局网站举办的“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政策解读”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特地邀请到潍坊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分局的张在军科长,和大家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嘉宾的到来!

张在军:各位网友、纳税人朋友上午好!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节约循环利用。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这意味着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展环保税,停止征收排污费。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11月28日发布《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区市将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由征收水资源费改为征收水资源税。我们山东是9个试点省份之一。

今天我将在此和大家共同交流学习水资源税、环境保护是有关政策,欢迎大家踊跃参加互动交流。

主持人: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什么重要意义?

张在军: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明确指出“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发挥政府调控作用、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用水需求,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政策导向。二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需求。三是有利于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珍惜资源、节约资源的风尚,提高人民群众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四是有利于我国更好地承担国际责任和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社会协同行动,共同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主持人:水资源税由谁缴纳?

张在军:根据此次发布的《实施办法》,除规定情形外,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主持人:所有直接取水用水的行为都要缴纳水资源税吗?

张在军:《实施办法》规定了六种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主持人:水资源税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张在军: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征税,对采矿和工程建设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征税;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征税。

一般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主持人:什么是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什么是循环式?

张在军: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主持人:我省税额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张在军: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

按照取用水户行业类型,我省将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纳税人分成五类。分别确定税额标准: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地表水税额为0.4元/方、地下水为0.8元/方;超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者地表水税额为0.1元/方、地下水为0.2元/方;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地表水税额为0.1元/方、地下水为0.2元/方;特种行业地表水税额为为5元/方,地下水分非超采区、超采区、严重超采区,每一种再分别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外,税额从15元/方到60元/方;其他行业地表水税额为0.4元/方,地下水与特种行业相同,也分非超采区、超采区、严重超采区,每一种再分别按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外,税额从1.5元/方到6元/方。另外还对特殊用水类别单独确定税额,如: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按实际发电量征税,税额为0.005元/千瓦时;对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回收利用的税额为1元/方、直接外排的2元/方;地源热泵使用者,取水后回灌利用的,税额为0.6元/方,直接外排的2元/方。

纳税人取用不同税额标准水资源的,应当分别计量不同税额标准水资源的取用水量;未分别计量的,从高适用税额标准。

主持人:特种行业指的是哪些行业?

张在军: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主持人: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是什么?

张在军: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

主持人:水资源税有没有优惠政策?

张在军: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主持人:水资源税的纳税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张在军:水资源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跨省(区、市)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水资源税。

主持人:水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是多少天?

张在军: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除农业生产取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可按年征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主持人: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水资源税?

张在军: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需通过山东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系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期实际取用水量(不包括水力发电企业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本期实际取用水量,并出具“取用水量核定文书”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核定实际取用水量申报纳税。

主持人:取用水量怎么计量?

张在军:纳税人应当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的,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核定取用水量。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转不正常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最大取水(排水)能力或者参考历史平均取水(排水)量核定。

主持人:如果纳税人没有取水许可证,或者取用水量超过计划或定额,是不是要多纳税?

张在军: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自2018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主持人:除了申报取用水量,纳税人还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什么吗?

张在军:纳税人取得取水许可证或取水许可信息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留存复印件,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取得两个以上(含)取水许可证的,分别提交取水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分别填报《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建议,在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取用水计划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年度内发生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调整的,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主持人:税务机关如何管理水资源税?

张在军: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征税机制。为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效率,《实施办法》确定了“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主持人: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6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与《环境保护税法》同步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这意味着从201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展环保税,停止征收排污费。

主持人: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有什么重要意义?

张在军: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文件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费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主持人: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有哪些?

张在军: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对纳税人的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主持人:税法规定哪两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张在军: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主持人: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张在军: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主持人: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是什么?

张在军: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国际上一般都选择对这四类污染物征税。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参照国际经验,并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苯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动植物油、氨氮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医疗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弃物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主持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张在军: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1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固体废物的排放量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贮存或者处置的固体废物的数量,不包括符合环保标准的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的数量。噪声按分贝数确定,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是指实际产生的工业噪声与国家规定的工业噪声排放标准限值之间的差值。

主持人:为什么对企业超标和达标排放的大气、水污染物都要征收环境保护税?

张在军: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为加强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污染物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即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按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征收排污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

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针对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征收,即不管是达标排放的污染物还是超标排放的污染物都要征税。但由于达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少,从而可以少缴税;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所含污染当量数多,从而需要多缴税。这种政策处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缴纳环境保护税不免除纳税人的防治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等法定责任,考虑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已明确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予以行政处罚,所以,《环境保护税法》未再规定对超标排放污染物予以加倍征税。

主持人: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比较复杂,实践中如何操作?

张在军:如何真实、准确地监测和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是环境保护税征管中的难点问题。为解决好该问题,结合排污费多年征收的实践经验,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其排放量占全社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80%左右)全部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按自动监测数据计算排污量。二是企业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计算。要大力推行政府向社会购买监测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监测服务,解决一些市、县环保部门监测能力不足的问题。三是对不具备测条件、无法实际监测排放量的,按照排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方法和抽样测算方法计算排放量。四是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主持人:排污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有很多种,都一一征税吗?

张在军: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主持人:环境保护税的税率是如何确定的?

张在军: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元至14元。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参考排污费征收标准,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6元,其他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总铅、总汞、总铬、总镉、总砷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参考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对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分别为: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物1000元/吨、冶炼渣、粉煤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25元/吨;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主持人: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情形?

张在军: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主持人:环境保护税有没有减税政策?

张在军: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税法根据纳税人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程度不同,设置了两档减税优惠,即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进一步鼓励企业改进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主持人:环境保护税如何征管,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如何建立协作机制?

张在军:现行排污费由环保部门征收,改征环境保护税后,将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增强了执法的规范性、刚性。同时,考虑到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污染物排放监测的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确定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即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环保部门与税务机关须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定期交换有关纳税信息资料。这一征管模式突出了纳税人自主如实申报纳税的义务,明确了税务机关征税的主体责任,并要求环保部门对排污征税提供信息核查,配合做好税务征管工作。

主持人:环境保护税征管涉及税务、环保两个部门,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谁?

张在军:环境保护税法第14条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发生征纳税争议,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是作出具体税收征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主持人:由于时间的关系,一些网友提出的问题不能一一解答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潍坊地税网上服务平台进行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期税收政策网上解读辅导活动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参与,再见。

张在军:再见。


来源:潍坊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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