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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古里铆焊厂相关负责人被刑拘

分类:产业市场 > 其他    发布时间:2017年4月27日 18:24    作者:中国环联    文章来源:中国环联

环境执法人员在常熟市古里铆焊厂有限公司表面处理车间内开挖出表面设施下位池。黄骏 摄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黄群飞 记者 闫艳

2月24日,有群众反映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外湖漕河水发黄,古里镇环境监管网格员立即对周边企业开展排查,发现古里铆焊厂有重大嫌疑,立即向常熟市环保局反映。随后,常熟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

车间清理期间,雨水口总锌浓度超标

环境执法人员通过对有关人员询问了解到,该单位北侧喷涂、表面处理车间目前正在进行清理,原有的表面处理设施前不久刚刚拆除。

执法人员即对该企业的雨水排口积存水进行了采样。经监测分析,该水样中的总锌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中总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10倍以上。

废水打入雨水沟后,拆除了表面处理设施

3月1日上午,常熟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公安部门再次对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并对该企业食堂西侧雨水窨井、办公楼西侧雨水窨井、厂门西侧雨水窨井及厂区南侧雨水窨井等点位进行采样。

当天下午,常熟市环保局对该单位已被填平的原酸洗处理设施的场地进行开挖,并对开挖后土坑内的积存水进行了采样。

通过对相关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该单位股东徐某某承认在2月中旬左右,也就是外湖漕河河水发黄的前几日,生产厂长徐某某曾关照他将表面处理车间剩余的废水打入车间内雨水沟,之后这家单位拆除了表面处理设施。

企业董事长、股东和相关负责人被刑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中的“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常熟市环保局在现场检查中查实该单位无相关的废水治理设施,且雨水沟与外环境相连通。依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对外环境的定义,排污单位连通外环境的雨水沟(井、渠)中任何一处视同为外环境。因此,该单位的行为仍然可以认定为污染物排入自然环境。

3月8日,常熟市环保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至公安部门处理。目前,这家公司董事长陈某某、生产厂长徐某某被刑事拘留,另外3名股东徐某某、单某某、单某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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