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大会审议。《条例(草案)》提出,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撒生活垃圾,最高罚款1万元。
根据《条例(草案)》: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且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随意倾倒、丢弃、堆放、遗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或组织应当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垃圾分类、处置法律法规规定和公约约定的行为予以制止;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目录、标识及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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