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上,《条例》第六十六条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针对同一行为在罚则设计上略有不同。《条例》第六十九条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罚则规定不一致。
操作性上,一是《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实现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目前,就上述市场配置就地处理设施的义务主体仍不明确,涉及多个部门,由于主体责任不明晰,资金来源不能保证,就该义务未设计相应罚则等原因,推行较为困难。二是《条例》第二十三条对“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等规定缺乏法律责任条款,操作性不够,执行力不强。三是《条例》第三十一条,未明确写字楼、大型综合体、业委会自治小区、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确认垃圾分类投放管理的责任主体。
合理性上,一是《条例》第六十五条对个体工商户的罚则设定等同对个人的罚则,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数额过低,威慑力不足。另外,对单位处罚数额下限过高,难以适应执法实践根据不同类型单位、不同违法情节合理裁量的需要。二是《条例》第六十六条对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的罚款数额过低,惩戒效果不明显。
此外,由于实践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条例》部分内容需要增加或调整。一是国务院、住房建设部的相关文件,《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及正在征求意见中的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已将“餐厨垃圾”名称调整为“易腐垃圾”,基于法制统一的需要,《条例》对垃圾类别名称的表述可以考虑调整。二是由于电子商务和物流快递业的发展,快递业包装产生大量生活垃圾,需要对快递过度包装问题加以规范。三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个体回收人员上门收集。”但是,目前由于家具等大件垃圾因回收价格原因,已无回收站点或回收人员上门回收,该条内容需要作相应调整。
五、评估建议
评估组认为,《条例》实施以来,有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规定,开展各项工作。《条例》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引领作用总体上发挥较好,但在《条例》部分条款执行力度和效果上有待加强。《条例》本身立法质量较好,但部分条款需要加强操作性,进一步合理化,并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增加适应性。
(一)推进落实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在低价值物回收处置、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等方面加大政策引导和监管力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应的履责主体明晰化,加快完成三年内农贸市场果蔬菜皮实现就近就地处理的要求。贯彻落实《关于协同推进快递业绿色包装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与邮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协同管理,推进快递业包装简化、回收管理。
(二)进一步深化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制度
推进落实《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规定,细化对单位和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推广示范小区、样板小区的有效经验,普及垃圾袋实户制等做法。充分发挥志愿者、指导专员的作用,优化随机抽查机制。强化宣传引导,使生活垃圾分类深入人心,引导居民自觉、科学地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培育垃圾回收第三方服务市场,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政策支持,加快回收网络建设,继续推广“互联网+再生资源回收”模式。
(三)加强法规宣传,增强执法力度,优化监管效果
进一步增强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法规知晓率,使民众形成垃圾分类无小事,混装错投违法有责的意识。严格执行《条例》相关法律责任条款,对个人生活垃圾混装、错投等行为加大执法力度,柔性执法和依法执法并举,对单位执法和对个人执法齐抓共管,提升执法刚性。广泛发动分类指导员、志愿者,鼓励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的劝阻、投诉和举报。注重执法实效性和常态化,通过加强引领、教育指导、有效激励、严格惩罚等多种途径改善监管效果。
(四)加强垃圾分类信息管理
一方面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落实《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强垃圾分类信息系统建设,提升信息质量,打造智慧环卫平台。完善信息监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与商务、环境保护等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
(五)对《条例》合法性、操作性、合理性有所欠缺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对与上位法罚则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修改;对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等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对罚则缺失或罚则设置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优化调整。对新增问题和情况,充分调研后,增加或修改相关条款,提升《条例》适应性。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原标题:关于《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评估报告(书面)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