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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毒地案”尘埃落定:污染企业向公众赔礼道歉

分类:行业热点 > 国内资讯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8日 14:21    作者:    文章来源:中国固废网

  2018年12月27日,“常州毒地案”二审结果于江苏省高院作出判决,撤销常州中院2016年的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这起此前备受关注的历史毒地污染案终于尘埃落定。

  据二审宣判结果,三家被上诉企业应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判决生效15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污染行为向公众赔礼道歉;三家被上诉企业向自然之友、绿发会各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23万元;驳回两环保组织的其他诉讼请求。

  此案件源于“常州外国语学校污染事件”。2016年,常州外国语学校600余名在校生先后疑似因化工厂污染地块出现不同症状。2016年4月,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绿发会对造成污染的三家化工厂提起公益诉讼。

  2017年1月,常州中院一审判决两原告环保组织败诉。2018年12月19日,江苏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审理,庭审经过3个多小时的激辩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拟于2018年12月27日进行宣判。

  两环保组织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被上诉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纠正一审中的诉讼费计算错误。江苏高院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除,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故作出前述判决。

  对于此案的核心问题——已被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历史毒地,被告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环境污染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江苏高院认为,三家上诉公司长期从事农药化工生产,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风险。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的风险管控与污染修复与“污染者担责”并不冲突,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并向公众赔礼道歉。

  对于关于“由三被上诉企业支付地方政府支出的环境污染治理费用”的上诉请求,江苏高院认定,超过了本案的支持范围,驳回此上诉请求。

  对于一审中备受争议的由原告支付189万诉讼费,江苏高院表示,依据相关法规,有财产诉求的诉讼费用按照金额比例分阶段缴纳,非财产诉求的诉讼为按件收费。此案上诉人的优先诉求为赔礼道歉,应当按照非财产案件案件收费,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企业承担。

  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总监葛枫表示,判决结果在预期之内。“这个诉讼的主要目的’污染者担责’已经达成,特别是关于赔礼道歉的诉求获得支持,还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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