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处理后属于危废吗?处置过程按危废管理吗?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豁免认定有关事项的复函》,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复的!
《关于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豁免认定有关事项的复函》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感染性废物和损伤性废物豁免认定有关事项的请示》(鲁环发〔2018〕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五条关于“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的规定,以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相关要求,感染性废物(废物代码为831-001-01)和损伤性废物(废物代码为831-002-01)按照《医疗废物高温蒸汽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76-2006)、《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8-2006)或《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HJ/T 229-2006)进行处理后,仍属于危险废物;处理后的废物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或进入生活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处置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月29日
特此声明:
1. 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他来源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
2. 请文章来源方确保投稿文章内容及其附属图片无版权争议问题,如发生涉及内容、版权等问题,文章来源方自负相关法律责任。
3. 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内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