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今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治理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政策是落实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中“研究明确第三方治理税收优惠政策”、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研究对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所得税优惠政策”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进一步鼓励第三方治理行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此举将有利于激励第三方治理企业加大在技术研发创新方面的投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者通过缴纳或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委托环境服务公司进行污染治理的模式。实行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是未来发展趋势,将“谁污染、谁治理”转变为“谁污染、谁付费”,第三方治理企业凭借其专业技术优势,可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提高污染治理效果,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目前国家已实施多项有利于环保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三免三减半”政策适用于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的项目所得,“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企业。但直接针对环保企业进行税收优惠的经济政策尚属首次。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不仅着眼于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发展,更是国家培育扶植环保产业的重点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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