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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 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

分类:行业热点 > 国内资讯    发布时间:2019年4月22日 14:16    作者:李金健    文章来源:中国固废网

4月17日,东莞市司法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集社会公众提出建议和意见。其中,《管理办法》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

《管理办法》提出,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本市户籍居民和暂住人员,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按规定确定减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不得随意扩大减免范围。

《管理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所发生的费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和收费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部门负责当地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执收工作。

《管理办法》提出,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可按照每户、每人产生的生活垃圾量、营业面积或用水量折算等计收方式制定。收费标准和方式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城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不得再收取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费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生活垃圾处理费可委托有关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中可提取一定比例向代收单位支付手续费,具体标准由财政部门会同城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且逾期不改正的,可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相关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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