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出台《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对生态环境厅实施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范围、裁量原则、裁量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于环境执法自由裁量权,早在今年5月30日,生态环境部便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升执法的公正性和精准性。
再往前,2019年3月份,生态环境部在《2019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要点》中就明确规定,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019年9月底前制定完成本地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
据了解,由于地区差异和对法律条款的认识理解程度不同,各地目前已制定的裁量基准在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程度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比如浙江台州、江苏南京对单个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较为全面的裁量因子;甘肃、青海西宁、重庆渝北等地开发了专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系统,用系统裁量代替人工裁量;河北、天津等推行统一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实现对同一违法行为适用统一的裁量基准……本次河北出台的试行标准,又有哪些特点呢?
在裁量方式方面,河北省强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根据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
而且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综合、全面考虑造成的影响与破坏、主观过错程度、具体方式或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初犯还是再犯,以及改正态度及改正的措施与效果。
相应的,生态环境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二)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四)一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 员现场检查的;(六)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 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环境违法的;(七)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增加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 30%
从轻处罚的情形有:(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减少的百分值一般不超过裁量额度的 20%。
环境违法行为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程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一)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污染;(二)环境违法行为是否引起不良社会反响造成群众举报投诉;(三)环境违法行为是否造成舆论影响;(四)污染物排放去向是否为一、二类功能区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Ⅱ、Ⅲ类水体;(五)企业的规模大小、经济承受度;(六)是否造成土壤、植被、水体、景观等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七)其他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情形。
此外,标准还规定,同一时期内,对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类似的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
河北省的试行标准可以说已经十分详细了,有利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化。对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可以把行政处罚不公平、不公正限制到最小范围内,创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至于有不少企业担心的是同样的行为,有的罚有的不罚,有的处罚轻有的处罚重,市场竞争环境不公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表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化以后,如果如果该罚的没有罚,环境执法人员将会面临追责压力。
“面对现场执法,企业说两句好话,甚至塞几包烟、送几瓶酒,处罚就会轻一点。如果顶几句嘴,惹怒了执法人员,处罚就会成倍增加。这样的情况十几年前可能有,但在制度约束下,出现的可能性极低。”生态环境部执法局副局长夏祖义说。
“处罚不是目的,促进企业守法才是根本。”夏祖义说,明示裁量具体标准,企业也对违法将受到的处罚有自己的预期,这对实现常态守法有很大促进作用。
生态环境部强调,环境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基准并不只适用于行政处罚中的一个环节,它适用于整个行政处罚过程。包括:调查取证阶段,案件审查阶段,案件告知阶段,处罚决定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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