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要求梳理排查辖区涉气企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监管。同时发布了《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各市生态环境局: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请认真梳理排查辖区涉气企业,按照特别排放限值加强日常监管。各市应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对排放值超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违法情况,依法立案查处。
《安徽省重点控制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公告》(皖环函〔2017〕13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4日
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国家排放标准


原标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执行大区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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